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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的概念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1:51:5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概念和性质相关的知识内容。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指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者承担的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概念和性质相关的知识内容。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指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者承担的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该条确立了我国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制度,它是在总结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和《民用航空 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如《华沙条约》)和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

  1903年,美国莱特兄弟发明第一架飞机成功飞上天空,标志着人类进入了航空时代。但是,航空交通的运营当中蕴藏着巨大的潜在危险,一旦发生事故常常会造成较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并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甚至是政治影响,因此,如何规范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是法律面临的重要问题。我国一直非常重视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规范,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95年的《民用航空法》都对其予以规范,《侵权责任法》再次在民事基本法之中对其予以规范。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危险责任的范畴。在比较法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都是危险责任,仅有美国在一些州采过错责任。我国采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此种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危险责任的归责基础是特别的危险,特别的危险或者表现为损害的严重性(如核设施),或者表现为损害发生几率较高(如机动车),或者表现为损害的不可预测性(如基因技术)。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承担也是因为其具有特别的危险,此种特别的危险就是其发生事故会导致非常巨大的损害。在危险责任之下,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对合法行为的责任。经营民用航空器是合法行为,也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行为。虽然民用航空器导致了损害,并因此而使得其变为违法行为,所以,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对合法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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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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