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 土壤污染的政府责任

土壤污染的政府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1:22:5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传统工业文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经济的巨大进步,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我国的土地问题日益凸显,土壤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人类的一些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带入土壤中的污染物...

  核心内容:传统工业文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经济的巨大进步,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我国的土地问题日益凸显,土壤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人类的一些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带入土壤中的污染物质越来越多,例如工业“三废”的排放,矿山开采对土壤的破坏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壤重金属污染,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和固体垃圾的直接填埋,农业生产中大量化肥、农药的施用等等都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刻不容缓。作为土壤污染治理的主要责任人,政府履行其职责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政府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之情形时有发生,成为了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防治土壤污染、遏制土壤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加强对政府的责任追究势在必行。

  一、土壤污染防治概述

  (一)土壤污染及其危害

  作为自然环境中独立的基本要素,根据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解释,土壤是指地球陆地表面能够生长绿色植物的疏松层。由于人类的一些不合理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对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所谓土壤污染,即指人类活动的废弃物,通过不同的途径输入土壤环境中,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进化能力,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1]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土壤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工业三废排放、矿山开采中的重金属污染、城市生活垃圾填埋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等途径都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日益严峻的土壤污染现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首先,土壤污染直接破坏了土壤的正常功能,污染物质通过植物吸收和食物链的累积,进而危及到人体健康。在现实中,由于土壤污染引起的疾病和环境公害事件屡见不鲜,因农药残留而导致食物中毒人员伤亡的案例也不计其数。其次,土壤作为自然生态系统基本要素之一,土壤受到污染也会影响到其他环境要素。土壤污染对农作物的侵害不言而喻,另外,由于土壤的污染而导致水、大气的次生环境污染也相当严重。最后,土壤污染对社会经济造成巨大损失。目前,国内因工业“三废”污染的农田近700万公顷,使粮食减产100亿公斤。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问题使农产品出口频遭绿色壁垒,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出口创汇[2]。仅就重金属污染一项而减产的粮食导致的经济损失就可达200亿元。[3]

  (二)土壤污染防治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土壤作为自然环境的基本要素,是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地,也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然而人类只在一味地向自然索取,而忽略了对自身“衣食父母”的保护。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形势已相当严峻,受污染的土壤的范围十分广泛,据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了农药污染,被重金属镉(Cr)、汞污染的耕地已遍及全国一半以上的省市,每年因土壤污染减产的粮食达到1000多万吨,因土壤污染造成各种农业经济损失约200亿元。[4]

  土壤污染被学术界称为“化学定时炸弹”。与其他环境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更具有隐蔽性和潜在性,不易被直接感知它是否已受污染,一般要通过对土壤的检测或对土壤上农作物的检测才能得知。土壤污染有一个潜伏和转化的过程,往往发现时土壤污染程度已相当严重了,而且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和不可逆性,一旦污染就难以恢复到原有状态,特别是重金属和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几乎是毁灭性的,难以根治。

  鉴于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就显得尤为必要而且刻不容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才能把土壤资源保护具体落实到实处,合理地利用土地,防止土壤各种形式的退化和破坏,保持土壤与生态系统达成平衡,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有效地保护好耕地,对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影响,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是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应有之举。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因此各环保主体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政府、企业、公民个人各司其职,各担其责,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现状,积极预防和治理,保护我国的土壤环境,维持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

  二、土壤污染防治与政府责任

  谈到政府责任,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责任”。从现代汉语中对责任一词的解释来看,责任一词应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即职责和义务;其二是指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根据有关社会规范应当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5]本文所指的政府责任以上两层意思兼而有之,也即包括政府应当履行的生态环保职责以及政府没有履行其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我国正在构建责任型政府,“责任政府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控制的制度安排,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采取积极行动,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承担道义上、政治上、法律上的责任。”[6] 政府承担污染治理保护环境的生态责任是政府的基本责任之一,也是构建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一)政府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掌握着社会公共权力,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作为我国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理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1、政府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政府应该承担责任

  政府承担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责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本质属性之体现。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者和执行者,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制定与执行公共决策。在现代社会里,创建和谐社会是政府决策的一大目标和宗旨。和谐社会不仅包括人与人的和谐,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有序、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也应成为政府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壤污染由于其隐蔽性,长期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一旦发生污染,必然会对当代人以及后代人产生严重的后果,不利于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了避免这一后果,政府基于其地位和职责,应当承担起防治污染保护土壤环境的责任。

  2、政府承担责任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客观要求

  预防为主原则的形成是人类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斗争的经验总结。自从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改变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而由“末端控制”转向“源头控制”,推行清洁生产机制,由对污染物产生后的排放限制或废物产生后的处理等方面的控制,转向注意对污染的源头控制。[7]“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推动了清洁生产机制的发展,同时也要求相关环保产业的迅速发展,加强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减少污染源的排放,这些都需要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

  我国的土壤污染涉及范围广,治理难度大,更需要政府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制定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行政引导与管理,强调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利用土地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注意对土壤资源环境的保护,维护土壤自身的自净和修复能力。我国作为一个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大国,治理污染的环保产业发展不力,制约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实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

  3、法治原则决定了对政府违反职责的责任追究

  法治理论的核心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国家机关、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对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作为国家机关,理应在法律范围内行事,对于违反其义务职责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承担责任本就有承担不利后果之义。如果政府怠于行使其引导、监督、管理之职责,或者政府在制定决策、进行规划时未能尽到小心谨慎之义务,导致决策错误,甚至于有的地方政府干脆置法律于不顾,实施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政府作为一责任主体,同样也应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原则,接受法律对其的评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污染防治中,正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才导致了环境顽疾久治不愈,污染预防不力,政府没有做好其份内之事是其主要根源,因此有必要追究政府的责任,这也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必要性

  人类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土壤资源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影响。农民的环境意识不高,为了提高产量只知一味地使用农药和化肥,殊不知过度地滥用对土壤造成的危害;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降低生产成本,对污染排放的治理投资力度不够。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拥有者,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理应对环境损害做出全方位的反应。但实际上目前的许多环境污染问题都与政府的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有着莫大的关系,政府承担的污染治理责任并没有落到实处。

  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对我国日益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制定发展规划时也没有考虑到对土壤资源、土壤生态环境的保护,比如城市中一些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选址不当,对周围土壤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排污许可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对于排污不达标的企业采取以罚款代替治理的简单做法,纵容了排污企业的污染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有的地方政府倾向于在任期内做出最大政绩,为达到经济指标而置环境于不顾,甚至不惜牺牲当地环境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在环境纠纷中,政府为了达到解决自身就业或增加财政收入等目的,越权干预环境主管部门工作,助长了污染企业不治理污染的歪风,同时也削弱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效力,抑制了环保工作人员的积极性。[8] 政府责任的履行不足或不当履行制约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对污染的防治也成为一句空话。同时土壤污染因其自身特殊性质,一旦污染便难以治理,而且进行土壤污染治理的环保产业投入大、见效慢,许多企业都对投资土壤污染治理缺乏积极性,而且土壤污染防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企业或个人的力量,无力承担起土壤污染治理的重担,唯有政府才是最适宜、最有能力担此责任的。政府制定健全的相关法规作为保障,以雄厚的财政投入作为支持,既要制定战略性的防治规划,又要加强对民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土壤的意识。同时强化政府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变政府的不当作为,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提高政府自身的决策、执法、监督能力,在我国目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显得尤为必要。

  三、土壤污染防治中政府的具体责任

  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保护土壤生态环境,让人们吃“放心菜”、“无公害食品”,这既是民众的呼声,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我国的土壤污染现状如此严峻,政府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谨慎、尽责、合法地履行政府的职责,承担起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土壤保护意识,树立生态理念

  1、树立生态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维持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

  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主,土壤作为粮食生产的基础,也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最重要因素。土壤遭到污染和破坏,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经济和人类生存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政府必须树立一种生态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在追求经济发展时充分考虑到环境生态的价值,限制污染物超标排放,充分考虑土壤的自净能力,严格控制难以被土壤吸收、降解的有机化合污染物质进入土壤,以及禁止高残留剧毒农药的施用,维持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9]

  2、强化媒体宣传教育作用,提高公众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环境的意识

  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土壤保护意识,尤其是要提高农民的土壤环保意识。我国的土壤污染形势之所以进一步恶化,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人们并没有意识到我们脚下这片土地正在受到污染,更有甚者认为土壤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殊不知土壤的肥力正在逐步下降,土壤的功能也逐渐退化。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土壤污染十分严重,农民却只知一味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来增强产量,缺乏土壤资源保护的概念。正因为如此,政府部门就更应当大力宣传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让农民认识到保护土壤、维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对农民的环保教育,使他们掌握一定的农业生态环保的基本知识,在以后的农业生产中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自觉地保护土壤生态环境。此外,加强对公众的土壤生态保护教育,也可使企业增强自身责任意识,自觉地进行污染处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而间接地起到预防土壤污染的作用。

  3、倡导“绿色消费”观,树立污染预防理念

  通过政府自身推行“绿色采购制”,在社会倡导一种“绿色消费”观,引导公众自觉地选择绿色产品,进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消费,一方面有助于引导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者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从而促使企业生产方式的改革,在生产产品时即使用清洁、无污染的环保资源,同时采用清洁生产机制,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预防污染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教育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减少塑料制品、包装袋的使用,尽量使用可循环利用材料或可降解材料进行包装,提高废弃资源的回收利用率,这些都能减少污染排放,控制污染扩大,从而起到防治污染的作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