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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9:35:2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个关于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的案例,以供大家参考。本案的当事人赵某为河北邯郸一个果农,1991年12月,赵某根据所属村委会对本村四类旱地作为果园用地公益田的规划,...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个关于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的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本案的当事人赵某为河北邯郸一个果农,1991年12月,赵某根据所属村委会对本村四类旱地作为果园用地“公益田”的规划,通过村委会组织对该“公益田”的公开招标活动,以抬包方式承包本村紧邻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厂址南侧编号为“8”公益田,76.65亩,承包费108元∕亩,承包期限为10年。1992年春天,赵某根据承包合同要求种植了4100株苹果树,1997年开始挂果,1998年果树叶子开始枯黄、果子出现发烂、落果现象,开始大量减产,后逐渐死亡。赵某认为果树大量减产、死亡是由于该铝业集团违法排放大量含氟废烟、沥青烟雾所致。赵某于2001年9月19日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铝业集团赔偿对其果园造成的污染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该铝业集团与赵某所属村村委会签订了农田损失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已将农田损失费付给村委会,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赵某上诉后,上诉法院,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以该铝业集团从1992年起污染源未扩大,赵某明知承包土地存在污染,种植农作物必然遭受到污染为由,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又提起上诉被驳回,之后申请再审,省高院认为赵某在签订果园地承包合同时就自愿放弃了获得污染赔偿请求权,且认定涉案铝业集团公司污染物排放自95年至今基本没有变化,判决驳回赵某再审申请。

  省高院再审后,赵某仍旧执着的认为涉案铝业集团违法排污,给自己果园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于是赵某走上了漫长的上访、申诉道路。在赵某进行的每一次上诉、申诉过程中,负责案件的法官都对赵某的情况给予的同情,也都认为赵某应当得到赔偿,并向当地政府、环保局转达过解决赵某果树死亡的损失。但由于各方相互推诿,自1992年至今赵某没有得到涉案污染企业的任何赔偿,赵某所属村村委会也没有给赵某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代理理由】

  一是赵某由当地有名的富裕户因果园受污染,投入无法回收,果树没有任何收益,生活失去保障,一下变成当地的困难户,符合中心为生活确实困难的受害者提供帮助的条件。二是赵某确实受到涉案企业污染,属于损失比较严重的情况,同时污染企业擅自停用排污设施,违法排污的事实存在。三是根据法律规定赵某所受损害应当得到赔偿。四重审、二审、在审法院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之处。根据中心律师及志愿者的现场实际调查符合中心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故为其代理申诉。

  【代理进程和工作】

  志愿者多次接待当事人到访,并到污染当地调查了解本案案情,到原审法院阅卷后,经中心律师及指导老师进行现场、邮件、电话指导、并讨论总结出本案存在的法律问题及争议有:1. 认定赵某自愿放弃获得污染赔偿请求权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是否存在问题?经代理人调查取证发现证明以上问题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存在伪造嫌疑。2.涉案污染企业与村委会直接的赔偿协议是否可以免除污染企业对赵某果树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由被诉企业提交,但被诉企业一直未提交该证据所依据的原始协议,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不足。3.村委会对赵某果树因污染死亡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村委会村委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村委会在重审过程中被列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对村委会公开以“公益田”要求必须种植果树的发包条件,是否对原告赵某的果树损失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没有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问题。4. 赵某承包公益田种植果树是否有过错,该过错是否可以免除污染企业(铝业集团)的污染赔偿责任。本案审理法院将赵某明知公益田存在污染情况下仍旧种植,作为免除污染企业铝业集团赔偿责任的一个条件,违反法律规定。

  由此,根据法律规定赵某作为“公益田”合法承包者,其土地上的果树受到污染损害,污染企业应当赔偿其损失,污染企业将赔偿款给付给村委会属于给付错误,不免除其对赵某果树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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