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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4:37:5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当事人系假冒,公证机关是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核心内容:公证机关应当具有与其执业资格相应的审查证明事项和证明资料...

  核心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当事人系假冒,公证机关是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核心内容:公证机关应当具有与其执业资格相应的审查证明事项和证明资料真伪的能力,对公证当事人身份的审核系公证行为合法的前提条件,公证机关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而受害方当事人亦负有审查合同相对方身份的义务,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08)东民二初字第382号(2008年6月14日)

  二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连民二终字第476号(2008年12月4日)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谷某

  被告(上诉人):B单位

  原告谷某诉称:2007年1月22日,毛某轩向我借款,借款双方申请B单位(以下简称东海县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东海县公证处审核后出具了(2007)东证经内字第43号公证书。2008年1月8日,东海县公证处以借款合同系不法分子盗用他人身份材料冒名签署为由,撤销了公证书。东海县公证处在公证过程存有重大失误,致使我的债权无从主张,其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东海县公证处赔偿我本金11万元、违约金7370元及利息7370元。

  被告东海县公证处辩称:谷某的起诉违反“先刑后民”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谷某、方长林、冒名的毛某轩于2007年1月22日共同到东海县公证处办理借款合同公证。方长林及冒名的毛某轩借款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了谷某2007年1月23日至2008年1月22日的利息19800元。2008年1月8日,东海县公证处以借款合同系不法分子盗用毛某轩的身份材料冒名签署为由撤销了(2007)东证经内字第43号公证书。另查,本案在公安机关未立案。

  【审判】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海县公证处作为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办证规则,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而东海县公证处未对申请人毛某轩的身份及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谷某在公证合同履行中亦存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适当减轻东海县公证处承担的赔偿责任。谷某已经取得2007年1月23日至2008年1月22日的利息19800元,因此,对其要求赔偿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因东海县公证处在公证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后谷某的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谷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判决:东海县公证处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谷某110000×80%=8800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08年1月23日计算至200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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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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