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例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案件,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3日早 7点 左右,原告朱某到合肥某大型超市买菜,原告诉称事发当日超市打特价,搞促销活动,7点左右超市门口就聚集了很多人,多数是老年人,超市没有组织人员在场维持秩序,导致原告在超市内被人挤倒受伤,超市工作人员拨打了120急救将原告送至合肥二院,超市没有垫付医药费,后经过鉴定为8级伤残,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赔偿15万余元。
余峻律师接受超市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在庭审前的调查工作中,余律师查明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原告摔倒位置在超市门口,而不是在超市内,是摔倒后被超市工作人员扶到超市入口处休息;2、原告是被后面窜出的人推倒受伤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时超市开门时有两位工作人员在门口维持秩序,也是这两位工作人员在原告摔倒后将其扶进超市休息,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3、伤残鉴定是原告单方申请鉴定的,原告受伤是 8月23日 ,鉴定是 9月26日 ,一般伤残鉴定需等伤者伤势稳定后才可以做伤残鉴定,原告只隔了一个月就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准确性无法保证。4、原告医疗费为32257.03元,其中医保支付费用为23772.63元,个人自付的费用为8484.4元,原告将医保支付的费用也向被告索赔。5、护理费问题:原告家属与他人签订的聘请护工协议真实性无法确定,且护理费标准偏高,根据合肥市的有关规定,应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原告已年满70周岁,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1578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7、原告虽然主张了交通费,但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
本案开庭时,原告律师虽然坚称当时超市搞促销,门口就聚集了很多人,超市没有组织人员在场维持秩序,导致原告在超市内被人挤倒受伤,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提出原告是被人挤倒的,说明当时秩序混乱,也无法确定第三人是谁,不属于第三人侵权。
本律师庭审时除指出事发当日是星期二,超市没有搞促销活动,开门营业时超市有工作人员在场维持秩序,被告已尽了合理的保障义务外,另针对原告提出的不属于第三人侵权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指出原告提交的证据新闻报道里明确提到原告是被后面窜出的人撞倒在地,原告的损害属于第三人侵权,事实清楚,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了这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多数意见,仅判决赔偿原告21000元,以低于超市预期赔偿额成功审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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