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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承包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9:40:1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介绍什么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承包合同以及其具有哪些特征,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承包合同,是指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乡村农民...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介绍什么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承包合同以及其具有哪些特征,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仅供学习参考!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承包合同,是指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乡村农民集体,以提高经济活力和效益为目的,把矿山企业财产交给企业或个人、合伙人,而由企业完成或由个人、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完成一定的承包开采经营行为,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承包方式可以是集体承包,也可以是个体承包。与一般的经济合同和乡镇企业承包合同相比,其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合同主体的特定性。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具备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且办清采矿有关手续具备办矿民事权利能力的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员联户(3户以上)。个体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均不能作为发包人。因为,我国目前的乡镇企业有4种形式,即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社员联户办企业(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员家庭自办企业。前3种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后一种则属个体或私营企业。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矿主体有3类,一是国营矿山企业,二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三是个体采矿者和私营矿山企业。作为乡村来说只能限于后两类。因此,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包人只能是其开办单位,即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员联户,而不包括个体采矿中的个体户、个人合伙和私营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也只能是行使采矿权的企业本身或以该企业名义行使采矿权的个人、合伙人。因为从民法理论上讲,采矿权乃是对国家允许其开采的自然资源享有占有、开采和收益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使用权。只有对自然资源享有使用权,才可依法实行承包经营。可见,拥有采矿权是拥有此类合同承包经营权的前提。而此类合同采矿权的拥有者,从矿产资源法特定的采矿主体看,则只能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至于该取得采矿权的企业是由集体或个体承包,由于都是对整个企业法人的承包,都是以整个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开采经营活动,承包人无论是集体或个体,均只是根据承包合同的授权,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该企业的开采经营权,并不改变该企业特定的采矿主体资格,因此说,这均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

  2、合同标的的二重性。作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承包合同标的的矿山企业财产,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范围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的企业财产;另一部分则是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关的采矿权,这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矿管部门代表国家出让给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由于采矿权亦是有价值的财产,同样也应作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资产。而一般的企业承包合同的标的,则无此二重性。

  3、合同内容的多元性。一方面,从权利义务的性质看,合同标的的二重性也导致了合同权利义务的多元性。承包方不仅对办矿者交给的企业财产享有承包经营权,而且对国有矿产资源亦享有开采经营权。具体说,承包方既有对办矿者交的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又有向办矿者上缴利润,并接受其管理监督等义务。同时,承包方既有对国有矿产资源享有占有、开采和收益的权利,又有向国家上缴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并接受国家、地方政府及其矿管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等义务。另一方面,从调整的法律、法规看,合同权利义务亦存在着多元性。其既有由民法、经济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又有由矿产资源法规调整的权利义务;既有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调整的权利义务,又有由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调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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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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