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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5 23:22:0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企业出资人权益即股东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经济利益。其中,股本...

   核心提示:企业出资人权益即股东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经济利益。其中,股本是指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盈余公积金则包括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当其累计额已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当企业经营良好,给股东回报,此时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当股东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提出某些要求时可能伤害企业的利益。此时,就有可能出现企业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冲突。

  【案例分析】

  林某某诉某某电脑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某电脑屋于2002年7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肖某某,公司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4月,林某某与肖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承租某房屋用于经营网吧,约定投入130万,其中林某某出资82.5%,肖某某出资17.5%,经营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12年3月,双方资金到位后按比例享有网吧的财产。后肖某某于2008年3月转让了部分电脑设备,退租了场地,并要将电脑屋转让给他人,林某某认为此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电脑屋拥有82.5%的投资份额,后在审理中将诉求更改为: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电脑屋拥有82.5%的股权。

  法院查明电脑屋系个人独资企业,林某某与肖某某的协议属于合伙协议,但双方并未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无法确认林某某的股东身份,故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

  1、某某电脑屋注册时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林某某与肖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实际为合伙协议,而林某某出资后,双方并没有对个人资本的情况和投资人身份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但电脑屋并没有依法变更为公司,林某某也未经合法登记成为电脑屋的股东。

  《公司法》第6条第1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有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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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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