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
原审被告xx县电力集团总公司xx煤矿某分矿。
负责人陈××,男。
上诉人李成×、李××因与被上诉人李×智、徐××,原审被告xx县电力集团总公司xx煤矿某分矿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9)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现军,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李×智、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xx县电力集团总公司xx煤矿某分矿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9)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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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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