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案由 > 企业纠纷 >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概述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概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2:08:57 人浏览

导读: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是指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因向本企业的职工转让全部或部分产权,或者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者由企业向职工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签订合同而引发的民事合同纠纷。这种...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是指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因向本企业的职工转让全部或部分产权,或者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者由企业向职工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签订合同而引发的民事合同纠纷。这种合同的最大特点就是企业将产权转让给本企业的职工,或者向本企业的职工增资扩股,故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企业与职工的合同纠纷,而且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以及合同的终止等方面。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38-140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1条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方法》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