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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7:57:35 人浏览

导读:

【案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本院在受理原告xx祺(北京)国际风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祺公司)与被告xx康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康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xx康公...

  【案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本院在受理原告xx祺(北京)国际风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祺公司)与被告xx康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康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xx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涉案《中外合资xx康(北京)国际风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第四十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xx祺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xx康公司所述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方式为仲裁的情况属实,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驳回xx祺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祺(北京)国际风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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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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