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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纠纷的行政解决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7:44:0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行政解决方式。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整理,仅供学习参考!1、《合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行政解决方式。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1、《合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合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3、《条例》第14条规定:“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90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

  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第35条规定:“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项规定:“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第17条第1款规定:“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延伸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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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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