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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简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6:24:48 人浏览

导读:

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个概念,那就是申请破产保护,如美国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克莱斯勒公司申请破产保护、韩国双龙汽车申请破产保护等等。甚至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破产保护字样进行...

  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个概念,那就是“申请破产保护”,如美国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克莱斯勒公司申请破产保护、韩国双龙汽车申请破产保护等等。甚至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破产保护”字样进行搜索,相关网页就有185万多篇。为什么都申请破产了还叫做保护?申请破产保护到底有什么作用,让这么多全球知名企业如此“青睐”?我们国家有没有破产保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破产保护(或者破产重整)制度,或许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一、 什么是破产重整

  前面提到的破产保护在美国及我国等国家的法律上称为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整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其实质是行破产之名,强制让债权人让步,同时通过资金筹集让营业得以继续,使企业获得喘息的机会,并获得新生。

  美国自1933年起就规定了铁路公司的重整程序,其重整制度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为各国所效仿。我国在2007年制定的破产法中,才首次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尽管该法生效仅两年多,全国各地在新破产法出台之后都成功审理了一些破产重整案件,我省也有一起某橡胶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

  二、 破产重整的作用和弊端

  今年4月,笔者受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指派,前往北京参加“新破产法适用法律实务培训班”。整个培训中,破产重整占了相当的比重,来自美国的特邀授课专家介绍时称,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全美知名的专业从事破产案件的事务所,自成立至今未办理过一起破产清算业务,而全部是破产重整案件。破产重整制度之所以如此受重视并被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与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密不可分。

  重整制度被社会公认为是预防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将债务清偿与企业拯救两个目标进行了紧密的结合,因此其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被重整公司而言。通过对债务关系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起死回生;其二是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企业的起死回生,使其更具备清偿能力,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将高于破产后所获得的清偿,同时也可以防止企业连锁破产、职工失业及因此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在我国的特殊背景下,对特定企业实施破产重整还成为了政府部门解决群体性稳定事件的有效措施。有这么一个典型案例,北京兴昌达博公司在建设麓鸣花园房地产项目过程中,由于资金链严重断裂,公司资不抵债,预售商品房无法交付给业主,导致近296名业主多次群体上访,被列为北京市2008年十大维稳案件。为此,兴昌达博公司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由政府通过其国有独资公司,以注入资金并调整兴昌达博公司股权结构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重整,同时与债务人形成债务调整方案,最终完成了对兴昌达博公司的重整,麓鸣花园项目得以复工,最棘手的群体上访问题得以合法解决,也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由于重整制度本身的特征及其相关规定的特殊性,重整制度可能存在如下弊端:第一,程序复杂、耗时长、社会影响大、且费用负担重。破产重整程序从破产重整申请的提出到重整计划的实施,涉及到较多的法律程序,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工作量大,耗时长、所产生的各项费用高昂。另一方面,由于重整企业本身一般是大型企业,甚至是上市公司,且涉及到全体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投资者、企业广大职工等各方的利益协调问题,因此社会影响大;第二,如果实施不当,将直接导致企业不得不走向破产清算程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一旦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失败后,将直接实施破产清算,没有撤回的余地;第三,可能成为债务人对付债权人的工具。由于破产法属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因此,一旦企业进入破产法律程序,则民事执行等程序都必须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中止,甚至因重整计划的强制性等特征而被强制调整,因此,破产重整程序可能被滥用而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

  三、 破产重整的特点

  从区别于新《破产法》清算程序、和解程序的角度,其特点包括:

  第一, 申请重整的条件相对宽松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请重整的时间得到了提前。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申请重整不仅在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而且在其有发生破产原因之可能时也可以提出。二是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股东)都可以向人法院申请重整,甚至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对金融机构进行破产重整。申请重整的主体多元。

  第二,担保物权受到限制

  根据《破产法》第75条之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也是重整程序与《破产法》上的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处,其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更利于重整的实现。

  第三,重整计划的强制性,包括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和强制执行。

  根据《破产法》第87条第2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各表决组一致通过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的方式批准通过该重整计划。这就是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而经人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强制性为重整的完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是持慎重态度的,因此,除了与人民法院充分沟通外,重整计划本身的公平、合理、可行性,以及与各相关利害当事人的谈判情况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 破产重整的程序

  一般来说,破产重整要经过如下基本程序:

  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是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具体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时法院将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为标准。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很难掌握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法院的态度非常微妙。笔者参加培训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业务庭)审判长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当尽量受理,并专门对各地法院进行了明确,但各地法院仍存在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也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的现实情况。

  立案后的重点工作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事实上,重整计划在申请破产重整前就应当明确,尤其是重整方和重整具体措施等重要事项。

  重整计划拟定后,将提交不同的表决组予以表决。各组均予以通过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若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五、 破产重整所采取的基本措施

  这是破产重整得以顺利实施非常重要的环节,难度大,不仅包括了法律问题,尤其是要调整各方的利益,也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如果措施不当,将难以完成破产重整,并最终导致企业被宣告破产。重整措施主要包括资金筹集和营业继续两个方面。

  一般情况下,资金筹集的主要手段是股权调整。即通过寻求投资者(包括企业内部股东及企业外部的投资者),由其向重整企业注入资金,并调整股权结构,由投资者控股。除此以外,还有借款、发行债券或新股、债转股等资金筹集方式。为此新破产法做了一定的制度设计,以保护新债权人利益,从而让资金的筹集具备可能性。

  企业为继续营业所采取的重整措施,主要有企业的合办与分立、资产与营业的转让和重整等等。这类重整措施已经不再将保住企业作为目标,其着眼点在于将有利于社会的营业留住,而重整企业这个壳可以消亡。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不难发现,破产重整制度为企业的管理者甚至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路径。而另一方面,由于重整措施中离不开投资这一环节,因此对于投资主体而言,破产重整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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