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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8:57:11 人浏览

导读:

【案情介绍】宾馆、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判断高某某死亡的...

  【案情介绍】

  宾馆、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判断高某某死亡的重要证据,根据该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所导致的窒息,同时也确认头外伤是促进其死亡的原因。

  【解析】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楼梯应至少一侧设置扶手,而涉案楼梯位于营业性酒店之内,相对于其他公共场所,考虑到经常会出现酒喝多甚至喝醉的顾客,更有设置扶手的必要,故楼梯设置存在缺陷,该缺陷与高某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酒店一方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诱因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所涉赔偿虽然与上述两个法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尽相同,但有很大的相似性,可以参照执行,故赔偿责任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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