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对别除权与破产债权的关系,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与破产债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别除权因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清偿与破产程序无关,故
别除权制度最先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中被确立,并随着相关立法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由于别除权并不是破产法上独有的权利,其仅是担保物权和法定
各国破产立法对别除权人是否需要进行债权申报与确认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认为,别除权人也应申报债权方可受偿。有的国家认为,别除权人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之限制,故无
核心提示:各国破产法规定,别除权之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因物权担保设立之目的,就是为在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时,仍能使债权人从其特定担保财产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介绍对别除权的合法抗辩的几种情形,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仅供学习参考! (一)就《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介绍什么是别除权?以及别除权具有哪些特征呢?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仅供学习参考! 1、别除权的涵义 别除权,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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