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案由 > 票据纠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例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23:02:2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上诉人上海A商务有限公司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长民二(商)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

  核心内容:上诉人上海A商务有限公司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长民二(商)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02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於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0年5月12日、8月22日、9月15日、10月10日共订立6份订购备忘录,分别约定,由上诉人代理日本向被上诉人订购画具箱、各类画架;暂定以信用证方式交易,可用t/t方式付款,上诉人确保货款按时收汇支付给被上诉人,在出口后10日内扣除代理费及出口手续运输通关费后付清,由出口代理公司直接拨款。签约后,被上诉人按约定向上诉人的出口代理公司交付货物,计价人民币398,645元(其中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取货物价值人民币270,455元;上海利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28,190元)。被上诉人收取货款合计人民币367,507。62元(其中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247,007。62元;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10,500元;上诉人代被上诉人付款人民币1万元)。此外,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签发了一张编号为dw628251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2年4月1日;收款人为被上诉人;金额为人民币35,840元;用途为货款。2002年3月29日,被上诉人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因存款不足遭退票,故被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票款人民币35,840元。

  原审认为,上诉人签发的支票真实、有效,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被上诉人合法取得票据,且已给付对价,应享有票据权利。据此,原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票款人民币 35,84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3。6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钱款,原判认定票据款金额35,840元不符合逻辑,故要求撤销原判,驳回上诉人在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系争的金额35,840元是由上诉人提出的,如不符合逻辑,也应由上诉人作出解释,被上诉人善意取得系争票据,上诉人理应履行票据义务,原审对本案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的出口代理公司交付了货物,上诉人亦支付了部分货款,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上诉人取得上诉人基于向被上诉人给付货款而签发的支票依据充分,有给付对价基础,其作为该支票的持票人,有向上诉人主张给付票款的权利。上诉人所述原审认定票据款不符合逻辑,无确凿证据为证,不能采信。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3。60元,由上诉人上海A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