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的权利
导读:
核心内容:票据保证人具有什么权利?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票据保证人能否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的问题上。
首先,票据保证人能否对被保证人物的抗辩权援用的问题。物的抗辩根据抗辩权人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两种: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和特定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在任何票据债务人对任何持票人均得行使的物的抗辩中,如以票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对票据权利无法行使的抗辩,票据保证人作为票据债务人之一当然亦得主张,这不属于对被保证人物的抗辩权的援用。而是票据保证人自身抗辩权的行使。在仅得由被保证人主张的物的抗辩权中,对于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的抗辩,票据保证人是否可进行援用,也就是说保证债务因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得以延长、但被保证债务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消灭时,票据保证人能否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事由,主张自己的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则因票据保证的定性不同而有不同观点。如果从票据保证的从属性来看,就应允许票据保证人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以免票据关系人为的复杂化;如果从票据保证的独立性来看,就应否定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抗辩权的援用。从而,即使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票据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也仍然存续,票据权利人仍得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
其次,票据保证人能否对被保证人人的抗辩权援用的问题。人的抗辩同样根据行使抗辩权人的不同分为两种: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在任何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可得行使的人的抗辩中,票据保证人作为票据债务人之一当然亦得主张,这不属于对被保证人的抗辩权的援用,而是票据保证人自身抗辩权的行使。在仅得由被保证人主张的人的抗辩权中,保证人是否得以援用,也因对票据保证的定性不同而存有不同观点,“一种是所谓独立性说,一种是从属性说。独立性说认为,票据保证是一种完全独立的票据行为,所以,对于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人抗辩权的援用,当然应该予以否定;而从属性说认为,票据保证也是一种保证行为,其效力应从属于被保证债务,因而,票据保证人完全可以援用被保证人的对人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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