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的原则
导读:
核心内容:票据保证具有什么性质?票据保证需要遵循什么原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票据保证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作为一种保证行为,我们探讨更多的是其从属性的一面,这是由保证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作为一种票据行为,我们则想从票据行为的特性入手,来探讨一下票据保证的另一面-独立性。从严格意义上讲,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学者多称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一张票据上可能出现数个票据行为,而票据行为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其中仅出票行为不以其他票据行为为前提,而其他三种票据行为在性质上大多以他种票据行为为前提。例如背书、承兑、保证等均以出票行为为前提,所以出票行为又称为基本票据行为,而后三种票据行为又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除以出票行为为前提外,相互间也常以他票据行为为前提,例如背书以前背书为前提;保证以主债务人(被保证人)的票据行为为前提。然而,附属票据行为中也有不以他票据行为为前提的,例如背书并不以承兑行为为前提,承兑也不以背书行为为前提。在上述票据行为中,如果有一个无效,是否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不无疑问。如果依民法上的原则,只要法律行为具有前后关系,作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如果无效,其后的法律行为也应无效。据此而解,上述票据当事人均不须负票据上责任。结果,票据受让人于受让票据时,势必调查所有前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如此一来,票据的流通功能便无法达到。因而,为了票据的流通,票据法特赋予票据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性-独立性,从而确立了“票据行为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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