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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代签的合同并非集体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3:09:4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集体合同具有其自身特点,包工头代签的协议虽然也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但不能仅此认定该协议就为集体合同。具体案例小王等人跟随一个同乡的包工头李某外出打工,他...

  核心内容:集体合同具有其自身特点,包工头代签的协议虽然也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但不能仅此认定该协议就为集体合同。

  具体案例

  小王等人跟随一个同乡的包工头李某外出打工,他们未直接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李某一人代签。小王等人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非常辛苦,但公司发的工资却远低于包工头李某代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后小王等人以实发工资低于约定数额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但该公司表示,李某一人签订的协议不能代表小王等人,该协议不具有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工资标准支付小王等人工资。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因双方对工资未有约定,参照该公司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小王等人的工资标准。

  法官解析

  集体合同具有其自身特点,包工头代签的协议虽然也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但不能仅此认定该协议就为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集体协议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该协议需经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向职工予以公布。

  维权提示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握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布的生效程序,既要防止用人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刻意不履行相应生效要件致使该合同不生效而达到欺骗劳动者的目的,也要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要件缺损而令集体合同无法生效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包工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是其从个人利益出发签的协议,不能代表所有劳动者,也没有征求每个劳动者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发生纠纷之时,包工头出具的协议不具有集体合同的效力。当然,如果包工头不出具协议,可能将导致劳动者无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坚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保管好,同时保留相应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工作证据,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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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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