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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辞职引发劳动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23:07:3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辞职是处理固定工离开单位的一种方法,现在绝大部分企业都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对于要求辞职的职工可采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因职工跳槽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较为多见。跳槽很可能会损害一些企...

  核心内容:辞职是处理固定工离开单位的一种方法,现在绝大部分企业都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对于要求辞职的职工可采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因职工跳槽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较为多见。跳槽很可能会损害一些企业的利益,但企业要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行事。

  [案情介绍]

  刘某原是某厂固定工,1995年底改为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1997年3月5日,刘某向企业递交辞职报告,要求自谋职业。企业认为刘某已经自动离职,但为明确表示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于1997年3月15日作出同意刘某辞职的决定,但暂不转移刘某的职工档案。企业认为,刘某是在任行政科长期间,利用厂方的业务往来才和某房屋开发公司发生关系。现在刘某跳槽到这个公司工作,企业怀疑刘某在以往的义务工作中,可能有损害厂方利益的行为,所以用扣档案的方法阻止刘某的跳槽。另外,经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查核实,该企业因欠缴失业保险统筹金,失业保险机构不接受该企业失业职工的档案。

  [案情分析]

  辞职是处理固定工离开单位的一种方法,现在绝大部分企业都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对于要求辞职的职工可采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因职工跳槽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较为多见。跳槽很可能会损害一些企业的利益,但企业要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行事。如果职工跳槽而泄露了商业秘密或因违约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案情涉及到经济犯罪的,可请求司法机关处置。但本案中企业采用扣压职工档案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另外,本案中失业保险机构不应该把企业欠缴的违法行为让失业职工承担责任。本案中失业保险业务部门因企业欠缴失业保险金而不让失业职工登记并不允许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做法是错误的,是侵犯失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案情结果]

  当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方面说服厂方必须按辞职的规定办理,不能将怀疑当成事实,若发现刘某有损坏厂方利益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另一方面又协调企业与失业保险机构因欠缴而产生的矛盾,从而使这起争议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很快地将刘某的档案转移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

  [相关法规]

  辞职是处理固定工离开单位的一种方法,现在绝大部分企业都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对于要求辞职的职工可采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因职工跳槽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较为多见。跳槽很可能会损害一些企业的利益,但企业要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行事。

  如果职工跳槽而泄露了商业秘密或因违约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案情涉及到经济犯罪的,可请求司法机关处置。但本案中企业采用扣压职工档案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另外,本案中失业保险机构不应该把企业欠缴的违法行为让失业职工承担责任。本案中失业保险业务部门因企业欠缴失业保险金而不让失业职工登记并不允许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做法是错误的,是侵犯失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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