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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公司除名怀孕女工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9:00:30 人浏览

导读:

案情介绍:从因怀孕被单位除名,到今年3月底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撤销单位除名决定,娟子(化名)已从一个准妈妈,变成了一个1岁多孩子的母亲,先后打了4场官司,终于得到了圆满的结果。近日,看着健康成长的...

  案情介绍:从因怀孕被单位除名,到今年3月底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撤销单位除名决定,娟子(化名)已从一个准妈妈,变成了一个1岁多孩子的母亲,先后打了4场官司,终于得到了圆满的结果。

  近日,看着健康成长的孩子和自己胜诉的民事判决书,娟子向记者讲述了她挺着大肚子艰难维权的过程。

  孕中不准假起纠纷

  娟子今年29岁,家住乌鲁木齐。2010年3月,她应聘到了新疆某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电子公司),成了一名商务代表,主要从事小家电销售工作。

  头3个月,娟子工作很开心,同年6月,就与电子公司正式签订了合同。与此同时,娟子也获悉自己怀孕了。

  公司得知娟子怀孕的消息后,将娟子从商务代表岗位调到了库管。当时娟子觉得不出去跑也好,也就安心做起了库管工作。

  转眼到了同年9月份,娟子在一次常规的孕检中,被医生告知低血压必须休息,不然对胎儿的生长发育不利。娟子就到公司请假休息,但公司并不同意,这让娟子很生气。想着要个孩子也不容易,于是,娟子坚持休息了两个星期。

  等娟子回到公司,公司开始找各种理由让娟子自己辞职、回家休息,不让她再来工作。娟子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

  公司单方辞退员工

  没过多久,娟子收到了公司邮寄的除名通知,且公司单方面对除名通知进行了公证,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娟子还发现,公司一直没有给她缴纳社保,这意味着她随后的生产费用无法报销。

  2010年12月,娟子向乌市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简称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电子公司补缴2010年3月至今的保险费,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

  娟子的代理人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靳琦认为,娟子持有的考勤表显示娟子从2010年3月9日开始在电子公司上班;申请报告证明娟子在电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给娟子缴纳社保。电子公司从2010年6月20才与娟子签订劳动合同书,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公司应依法支付2010年4-6月这3个月未与娟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合计3600元。

  对此,电子公司代理人辩称,他们只同意缴纳正式签订合同期间2010年6-10月的社保,要求补发的双倍工资没有依据,而且娟子也没有在休息日加过班。

  打赢官司撤销除名

  2011年1月14日,仲裁委下了仲裁判决书,裁决电子公司为娟子补缴2010年7月-9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娟子的工资2348元钱,驳回其他请求。

  娟子对这个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向乌市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司的除名决定。

  2011年2月,娟子生产,自己承担了全部生育费用。

  2011年5月18日,该案开庭。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2日,公司发出通知,认为娟子无故旷工20天,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管理的库房商品短少,决定对其予以除名。娟子在任商务代表期间,公司交给娟子一台笔记本电脑,公司起诉娟子返还原物,2011年12月8日,娟子和公司达成调解,一次性支付公司2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并没有向法庭提供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娟子出示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提供的关于娟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不予采纳。娟子未及时归还电脑,不能视为“原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被告造成2000元以上重大损失”的行为。娟子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012年3月22日,法院撤销了公司对娟子予以除名的决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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