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意外死亡 继承人被判还款
导读: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债务人意外死亡,法院依法判令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承担,但是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0年7月18日,刘某某找到原告说他办厂紧张,想用原告在建设银行的存折抵押贷款,等自己的钱过来后,即将存折返还给原告。因是亲戚,原告将自己存有的12000元存折和身份证一块交给刘某某。同年7月中旬,原告得知刘某某将自己存折上的存款动用了,就找到刘某某,同年7月28日刘某某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约定月息利率五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刘某某分文未偿还。2001年8月11日刘某某意外出了事故,并于8月14日死亡,作为刘某某的继承人李某某、刘某应偿还借款及约定的利息。
被告刘某口头辩称:原告起诉我父亲刘某某借款一事,我与我母亲李某某都不清楚此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原告与刘某某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偿还借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作为刘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偿还该借款,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刘某某的遗产价值为限。最后,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刘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12000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以刘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财产转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死亡后,继承人对是否继承遗产未作出意思表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欠的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完全消灭。继承人有义务在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这不是父债子还,而是父债子应当偿还,儿子只是以父亲的遗产清偿债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欠的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完全消灭。继承人有义务在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这不是父债子还,而是父债子应当偿还,儿子只是以父亲的遗产清偿债
受理老人财产分配官司后一般三至六个月宣判。如果人民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若是有特殊情况导致延长了的,就可能会超过六个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