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纠纷起诉证据要充分
导读:
【案情】
原告唐某某,男,甘州区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甘州区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甘州区农民。
被告杨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子,长子、次子、三子均已成家另过,四子未成家。四子杨某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居住在甘州区南关,独立生活。2007年9月6日,四子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唐某某以死者杨某于2007年7月13日赊购其价值3650元的欧星35cc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以双方的欠款协议书及欠条为据提起诉讼,要求死者杨某的父母杨某某、李某某偿付摩托车款3650元。
【审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唐某某仅依死者杨某系被告杨某某、李某某之子,没有成家,仍系家庭共同成员为依据,对杨某某、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偿付其子生前所欠摩托车款证据不充分。一是杨某已成年,未成家,生前一直在外打工居住,唐某某对此实事没有异议;二是杨某已死亡,对唐某某所提供的与杨某的欠款协议及欠条,杨某的父母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在庭审中不予认可,且唐某某也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引证,故法院也难以确定即为杨某生前所写;三是唐某某提交甘州区法院(2007)甘民初字第3078号民事判决书,仅能说明死者杨某的父母杨某某、李某某在案件中获得了张某赔偿的40000元座位保险金。
40000元座位保险金的性质是否属于死者杨某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所得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等。40000元座位保险金,是杨某死亡之后,其父母杨某某、李某某作为赔偿权利人所获得的赔偿,该赔偿款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具有死亡赔偿金性质,并非杨某生前所有的财产,故不应为杨某的遗产。综上,唐某某不能证明死者杨某与父母共同生产生活,因此唐某某要求死者杨某的父母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偿付摩托车款365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唐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偿付欠款365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评析】
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死者杨某已成年,没有成家,一直在外打工生活,并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生产。原告唐某某提供的证据有两组:一组是与购车者签订的欠款协议及欠条;另一组是甘州区法院(2007)甘民初字第3078号民事判决书。
与购车者签订的欠款协议及欠条在庭审中,死者杨某的父母被告杨某某、李某某不予认可,原告唐某某又不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在此情形下,法院无法确定为死者杨某生前所写。从民法理论上讲,已经成年的家庭成员,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生产等,其债务的落实将可能涉及家庭共同成员,但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所购摩托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况且从现有的证据上看,是否为死者所签协议及欠条都不确定。
甘州区法院(2007)甘民初字第3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某赔偿死者杨某的父母被告杨某某、李某某40000元座位保险金。40000元座位保险金的性质是否属于死者杨某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或债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40000元座位保险金,是基于杨某死亡后对其未来收入的适度补偿,不属于遗产。故驳回原告唐某某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原告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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