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导读:
并不是每一对夫妻在领取结婚证以后婚姻就具有绝对的效力,我国《婚姻法》中还规定了婚姻无效以及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所以只有在不满足这些条件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与撤销也有一定的差别,那么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婚姻的无效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属无效的,属于终局性判决,当事人无权上诉。也就是说,婚姻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诉,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而对于涉及子女和财产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法院应该受理。判决生效后也可申诉。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综上所述,婚姻无效与撤销有所区别,婚姻的无效是一开始就没有效力,但是可撤销的婚姻可以转变为有效婚姻,而且经由法院判决过属于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是不可以上诉的,只能对财产与抚养权的部分提出异议。以上就是“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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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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