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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收养关系可否被法律确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9:32:1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因在某儿出生后孙某军夫妇做了亲子鉴定,依据该鉴定结论,法院认定某儿确实为孙某军夫妇所生。虽然善良的邱某仁夫妇将弃婴抚养大,但他们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并不成立,仍然处于一种...

  核心内容:因在某儿出生后孙某军夫妇做了亲子鉴定,依据该鉴定结论,法院认定某儿确实为孙某军夫妇所生。虽然善良的邱某仁夫妇将弃婴抚养大,但他们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并不成立,仍然处于一种违法状态。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年近六旬的邱某仁,家住哈尔滨太平区。14年前的一个清晨,当他出门倒垃圾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家大门旁边有一个红布包裹,里面有一个瘦小的女婴。女婴贴身放着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她的生日——这是个仅仅出生2天的弃婴。邱某仁夫妇经过一番商量,决定收养这个女婴,并为她取了个好听的名字——邱某儿。当时,邱某仁夫妇都在浴池工作,家里还有两个上学的儿子,经济上拮据。某儿小的时候,邱某仁夫妻俩每天抱着她到浴池上班。后来,浴池领导不允许他们带着孩子上班,妻子刘桂茹不得不放弃了工作,在家全职照顾某儿。自此,邱家只能靠邱某仁一个人赚钱维持生计,刘桂茹有时也拾捡破烂卖钱,补贴家用。日子是苦了点,但夫妇俩从来没有苦着某儿。某儿得病的时候,家里钱不够,刘桂茹靠卖血换钱支付医药费、营养费。2002年12月5日,某儿遭遇车祸,永远地离开了邱某仁一家。某儿的死给邱某仁夫妇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后来,肇事司机赔偿邱某仁老两口7万元钱。邱某仁夫妇本来打算拿出一部分钱送到福利院,想让像某儿一样身世可怜的孩子生活得更好一些。但就在某儿出事的第三天,邱家来了一对40岁左右的陌生男女,说自己是某儿的亲生父母,虽然他们很感激邱某仁夫妇养大某儿,但他们毕竟是她的亲生父母,那笔赔偿金应归他们所有。

  邱某仁夫妇十分气愤地把自称是某儿父母的人撵了出去。可是,1个月后,正当邱某仁两位老人准备把钱送给儿童福利院的时候,他们收到了一张法院的开庭传票——自称为某儿亲生父母的孙某军夫妇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的7万元钱归他们所有。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在某儿出生后孙某军夫妇做了亲子鉴定,依据该鉴定结论,法院认定某儿确实为孙某军夫妇所生。虽然善良的邱某仁夫妇将弃婴抚养大,但他们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并不成立,仍然处于一种违法状态。孙家抛弃女婴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他们毕竟是死者的父母,按照法律,他应该为7万元赔偿金的所有人。法院最终判决:邱某仁夫妇与邱某儿的收养关系不成立,肇事司机赔偿的7万元赔偿金归孙某军夫妇所有。判决后,邱某仁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评析〗

  邱某仁夫妇与邱某儿之间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我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以前的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2项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而《收养法》颁布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28项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在《收养法》实施前,法律上是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邱某仁夫妇与邱某儿之间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并得到了周围邻居、亲友、单位领导和同事以及学校师生的认可,他们之间虽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也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其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得到法律的承认。而邱某儿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因此消除。

  在邱某儿死亡之后,肇事司机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作为邱某儿的遗产,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它应该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一种意见认为:它不应该作为死者的遗产,而应作为侵权人对具有请求权的死者亲属的一种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归请求权人所有。

  就该案而言,邱某儿的死亡赔偿金若作为遗产,邱某仁夫妇作为其合法的养父母,理应成为惟一合法的遗产继承人继承该遗产;邱某儿亲生父母与其已无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无法继承该遗产。即使假设该案邱某仁夫妇与邱某儿的收养关系不成立,邱某儿的亲生父母也已因自己由于封建主义思想而故意对邱某儿的遗弃行为,按照《继承法》第7条第3项的规定,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而丧失了继承权,因此,他们无权继承邱某儿的遗产。

  邱某儿的死亡赔偿金若作为请求权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应判归邱某仁夫妇所有。因为邱某儿的亲生父母在遗弃邱某儿之后就再没有对其尽过任何抚养义务,也就没有受任何物质损失,孩子是其自己遗弃的,故孩子的死亡也不会给其带来任何的精神痛苦。而邱某仁夫妇不仅在对邱某儿14年的抚养教育中付出了巨大的物质投入,而且他们父母子女间感情深厚,胜似亲生,邱某儿的死亡也给邱某仁夫妇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邱某仁夫妇在邱某儿死后,作为合法请求权人向肇事方请求得到死亡赔偿金,以弥补其遭受的巨大物质和精神损害,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不管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对孩子的抚养关系都重于血缘关系。

  综上所述,邱某仁夫妇与邱某儿之间虽然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是,他们14年的共同生活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其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理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邱某儿的死亡赔偿金,不论是作为遗产还是作为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都应当判归邱某仁夫妇所有。而邱某儿的亲生父母不但对邱某儿具有严重的遗弃行为,而且他们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已不复存在,其亲生父母无权继承或者获得邱某儿的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恰当的,相信二审法院能给邱某仁夫妇一个公正的判决。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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