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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2:20:04 人浏览

导读:

原告傅媚,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被告方进军,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原告傅媚因与被告方进军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

  原告傅媚,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方进军,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傅媚因与被告方进军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今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傅媚和被告方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7月协议离婚,被告在协议书上承诺支付我补偿费20 000元,还写了一张欠条给我,但被告一直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 000元并按欠条约定的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每天2%计算滞纳金。

  被告辩称:我没欠原告钱,当时协议离婚时是原告以死相威胁强行提出所谓的补偿费20 000元,再之我现在很困难,无力支付这20 000元,每天2%的滞纳金太高,不合理,我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傅媚与被告方进军于2004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双方自由恋爱近两年于2006年7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取名方宇桐。2007年8月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争吵,2008年3月2日原告搬离独自居住在星沙镇并于3月1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受理双方离婚后经开庭审理于2008年4月3日下达(2008)芙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之后双方仍未和好,2008年7月16日双方在长沙芙蓉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分配、小孩抚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在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栏中明确写明:男方另外补偿20 000元给女方,同样为这20 000元,被告方进军于2008年7月9日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傅媚,欠条上载明双方协议离婚,经共同商议,被告方进军补贴20 000元给原告傅媚,在2008年低前兑现,如拖欠,被告方进军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每天2%的滞纳金计算。因被告方进军一直没有支付这20 000元,故傅媚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结婚证、我院(2008)芙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双方离婚协议书以及被告方进军写的欠条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方进军在协议书上承诺补偿原告傅媚20 000元,况且被告另外单独对这20 000元又出具了欠条。因此,被告方进军应该支付原告傅媚20 000元。被告辩称是受威胁下签订的协议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但欠条上约定的每天2%的滞纳金过高,应予核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进军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傅媚人民币2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方进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 今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敬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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