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案由 > 婚姻家庭纠纷 > 离婚纠纷 > 婚姻时间短可以不分拆迁费吗

婚姻时间短可以不分拆迁费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5 09:26:03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家住南市区的杨某2003年12月结婚,同时,妻子从静安区自己家中搬到杨家居住,同住的还有杨某的父母。2004年5月,杨某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政策,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婚姻关系自由,自由选择结婚,也可以自由选择离婚。对于离婚,涉及到了离婚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以及老人的赡养等问题。那么,婚姻时间短可以不分拆迁费吗?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以一则关于离婚纠纷案件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家住南市区的杨某2003年12月结婚,同时,妻子从静安区自己家中搬到杨家居住,同住的还有杨某的父母。2004年5月,杨某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政策,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同年7月,杨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取得拆迁费15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解读:

  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人为关键要点。

  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杨某拒绝支付拆迁费依据的也就是第二个条件,前妻未在该处居住一年以上。

  但杨某还忽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即: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

  法律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

  律师提醒:可能还有人问,杨某的前妻不是在静安区有住房吗?是不是不符合同住人的第三个条件?事实上,“本市无住房”中的“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所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等,其前妻所有的房子是商品房,当然属于同住人,应当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万的拆迁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