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和前儿媳争孙子,孙子的监护权属于谁?
导读:
陈某和妻子马某离婚后,儿子小强(未成年人)一直由陈某抚养,几年后陈某去世,马某将陈某的父母老陈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拥有小强的监护权。最后的结果是怎样处理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听取小强的意见后,最后以调解的方式和平处理
马某离婚后的几年里,不但没有尽到做母亲的义务,而且连抚养费也不给小强,而小强一直跟着老陈夫妇生活。之后,小强说出自己的心声,“我很想妈妈,可爷爷奶奶年纪大了身体不太好,我跟哪边生活都可以,但无论跟谁,都觉得对不起另一方。”小强的母亲及爷爷奶奶的态度渐渐有所缓和。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陈夫妇确认马某享有小强的监护权,小强由马某抚养,4.2万元抚养费以定期3年的形式存于小强存折内。
二、父母是小强的法定监护人,那祖父母有没有监护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另一方理所当然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在其尚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是没有监护资格的。因此,马某在其尚有监护能力时,对小强拥有监护权,祖父母没有监护权。
在确定监护人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本案中,正是孩子的意见起到了化解矛盾的关键作用。以上的内容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责任编辑:王小丹)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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