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遭前夫拒绝 诉求探视权被获准
导读:
核心内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母亲看望女儿被前夫以影响其家庭关系为由被拒绝,两年难见女儿的母亲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探视权利。6月2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郜某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30岁的郜某某是新郑市城关镇人。2007年12月,她与丈夫高占军离婚,四岁的女儿高某判给了前夫,双方协商她每月有三次的探视权。离婚后,高占军经人介绍与一个叫孟某的女孩结婚。高占军结婚后,郜某某每次探视后,孟某都与高占军发生争吵。 2008年12月开始,高占军为避免家庭矛盾,拒绝前妻探视女儿,并千方百计地躲着郜某某,使郜某某两年难以见到女儿一面。思女心切的郜某某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高占军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下午在幼儿园门口允许、协助其探视女儿高某,并由其把女儿接走两天,星期一由她直接把女儿送幼儿园;每年寒、暑假由她与前夫轮流看护女儿高某,直至开学。
在庭审中,郜某某的诉求被高占军拒绝,他称因为其现在又成立了新的家庭,郜某某的探视不但会影响其家庭和睦,还会影响女儿的心理健康和成长。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郜某某作为高某的生母享有对其女儿的监护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亦有权培养与女儿的亲近关系,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中的合理主张予以支持;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的探视次数不能过于频繁,为此确定为非寒暑假期间每月一次,每次时间固定在白天较为妥当;寒暑假期间探视时间可适当增加,原告郜某某可将高某从被告高占军处接出,与高某共同生活。
最后,法院判决每月第一、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由被告高占军将女儿高某带至家门口,由原告郜某某接走女儿与其单独相处至下午5时;原告郜某某有权在高每年的寒假期间探视五天、暑假期间探视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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