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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8:52:3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发生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纠纷,法院是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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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北京A舞台幕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中国某话剧院(以下简称话剧院)、被告北京B国际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起诉称,2009年10月15日,A公司根据投标邀请,参加了话剧院剧场及办公楼项目幕布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话剧院、B公司确认A公司中标并向A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价格为956 357.40元,交货地点为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首钢特殊钢6号工地,交货时间为2010年3月25日前。中标后,A公司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前期的采购和加工工作。但话剧院一直未按照有关要求与A公司订立书面的采购合同,对此A公司多次催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话剧团、B公司:1、按照中标通知书与A公司订立书面买卖合同;2、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86 900元。

  本院认为,依A公司提交的《中国国家话剧院剧场及办公楼项目幕布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以及B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中《中标合同》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均约定:“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详见合同前附表-争议的解决。”另,《采购合同》以及《中标合同》的前附表均载明:“争议的解决: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据此,双方对于有关该合同的一切争议,包括缔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均应受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一致。鉴于该合同中约定有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A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A舞台幕布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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