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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9:10:0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本文通过一组案例为您阐述,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本文通过一组案例为您阐述,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几点研究,通过一组案例介绍:

  (1)2000年7月27日,四川姑娘黄某准备搭乘北京海淀334号公交车,上车掏钱买票后,发现乘坐的牌号为京B/B5552小公共汽车是336号,在汽车开动后不久,黄某发现搭错车并要求下车,由于车门未关好,导致黄某跌地而死。交警支队作出认定,车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方负次要责任,并在建议书中要求车方承担80%的经济损失。事后黄某父母以北京灵山客运汽车管理中心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赔偿黄某父母为医治黄某而付的各种费用16000余元、生活费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2万元。(《央视今日说法:命丧小客车》 中国检察日报 2001年4月20日)

  (2)1999年12月,刘女士乘坐的一辆公共汽车芸右道上突然变道的出租车紧急刹车,造成二车相撞,致使刘女士受伤并流产。交警认定,由出租车负全部责任,刘女士的医药费由出租车所在单位支付。刘女士在2000年3月27日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余元。2001年5月18日,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女士医药费2.4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乘客受伤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中国检察日报 2001年6月16日)

  (3)1999年10月2日,阮某乘坐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的车号为粤S-04360的专线公共汽车;途中有二名小偷用刀划破其裤欲行窃,原告发觉后即与之抗争。不久,阮某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二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司机与乘务员均未作出制止或采取报警行动。阮某后至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法院认 桓嬖谡庖皇录中,应承担救助责任,依其过错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30%,驳回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判例研究》2000年第2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131-132页 )

  (4)1999年10月29日,颜某乘坐国营温岭运输公司的浙JC8099大客车,从武汉回浙江温岭,当夜11时,车经江西上饶郊区,在国道线旁停车小便, 颜某在去公路对面时被过路汽车撞伤,肇事车辆随即逃逸,颜某被他人送至上饶地区医院治疗,诊断为额叶、左枕叶脑挫伤并出血,额骨凹陷性骨折等,10天之后,患心肌梗塞死亡。后家属以承运人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60800元及医药费、交通费共计82444.30元。2000年11月23日,法院以死者之伤与承运人违规停车有关,死者之死与其受伤有关,判决由原告负担44871元,由承运人负担32451元。(温岭市人民法(2000)温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四个例子是从旅客、承运人、第三人有无存在过错及请求权是否竟合角度予以选择,在公路旅客损害赔偿中属比较典型的案例。第一例为主要过错在于承运人,旅客没有在法定上能使承运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过错;第二例为承运人没有过错,旅客没有过错,第三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第三例,承运人与第三人均有过错,旅客没有过错;第四例,承运人、第三人、旅客均有过错。这四个案例,旅客与承运人均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除第一例属请求权竞合外,其余三例均为非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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