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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3:36:5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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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董某华与被告抚松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村委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希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华与被告某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韩帮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华诉称,在原告与袁xx、李xx、徐xx、杜xx、王xx的合同确认一案中,被告已经委托原告进行民事诉讼。后在原告与以上五人诉讼审理中,被告未通知原告,即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诉讼费用2,875.00元。

  原告为证实本人主张,向法庭宣读及出示了下列证据:

  1、2011年11月30日抚松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二初字第449号民事裁定书1份;

  2、2011年11月30日抚松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裁定书1份;

  3、2011年11月30日抚松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书1份;

  4、2011年11月30日抚松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裁定书1份;

  5、2011年10月26日抚松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裁定书1份;

  6、抚松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票据5份,合计2,875.00元。

  被告某村村委会辩称,2011年10月份,原告没有如实将情况告知被告,骗取村委会盖章,以被告身份到抚松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方知起诉真相。因被告与原告所诉并无利害关系,所以,被告将诉讼撤销并无过错。被告同意原告以被告身份起诉是经某法庭调解达成共识,发表联合声明以后,此前被告没有授权原告。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被告,并得到被告允许下的诉讼,理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责。缴纳的诉讼费2,875.00元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某村村委会为证实自己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2012年1月4日说明1份;

  2、2012年1月4日联合声明1份。

  被告某村村委会还申请法庭调取了(2011)抚民二初字第449号、第450号、第461号、及2011年抚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卷宗内的起诉状各1份,并已当庭宣读及出示。

  经本院审理查明:

  1、2004年至2005年间,原告董某华挂靠被告某村村委会名义上报审批后,开发建设抚松县某镇向阳小区,其开发建设投入、所得利润收入均与被告某村村委会无关,但是房屋销售均以被告某村村委会名义进行。原告董某华开发建设完毕后,因与他人产生以其开发建设的房屋抵顶债务等纠纷,其多次单独或共同与被告某村村委会作为原告或被告等名义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2011年7月18日至10月24日期间,原告董某华先后五次以被告某村村委会名义在本院提起诉讼,其请求或与房屋买卖或与房屋抵押贷款有关。2011年11月30日,被告某村村委会未经过原告董某华同意,即向本院申请撤回以上诉讼,本院于同日裁定准许。因以上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2,875.00元,均由原告董某华垫付。上述事实,原告董某华无异议,被告某村村委会质证认为,原告董某华在起诉前称无须村委会出庭,后县法院要求我们出庭,到庭后才知道,原告单独以我们的名义提起诉讼,这和以前我们与原告共同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不一样。所以决定撤诉。撤诉时,已经与原告董某华协商完毕;我们现在没有原告同意撤诉的证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董某华因开发建设抚松县某镇向阳小区与被告某村村委会产生关联,其房屋买卖或抵押贷款等须以被告某村村委会名义进行。因房屋买卖或抵押贷款产生纠纷后,原告董某华以被告某村村委会名义进行诉讼,并无不妥;且被告某村村委会已经同意原告董某华以其名义提起诉讼。故被告某村村委会即应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无故妨碍原告董某华因此所进行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某村村委会因撤回诉讼所造成的损失诉讼费2,875.00元,应当予以赔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抚松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董某华诉讼费2,87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抚松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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