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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0:05:0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临时用地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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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上诉人郭某与原审被上诉人沛县某镇石某乡民委员会暂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 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4)沛民二重审字第**号民事判定,宣判后,郭金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 徐民二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定。判定收效后郭金良向本院提出再审恳求。本院作出(2005)徐民二审监字第0088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郭某、托付代理人苗顺,原审被上诉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石峰、托付代理人许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郭某系沛县某镇石某村(以下简称石某村)乡民,因石某村砖窑场所取土,构成了大坑,2001年2月18日,郭某 与沛县石某村委会经洽谈,签定了有关大坑填充的协议书,协议约好:1、沛县石某村委会全权托付郭某担任填充,悉数费用由郭某担负,包含车辆费、人 工费、填料费等;2、在填充过程中,郭某担任建筑官坑至小屯段煤矸石路途一条,供乡民和运送车辆通行,费用由郭某承当;3、沛县石某村委会担任区域 联络,推土机推平压实,帮忙郭某搞好现场办理,其费用由村委会担负;4、大坑填满或构成利用时,郭某优先无偿运用;5、协议两边签字后收效,不得违 约,否则按丢失加倍补偿给对方,并付出违约金2万元。2001年3月15日,原石某村支部书记石要连及有些党员、干部又向郭某出具补充协议的 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1、村内大坑由郭某联络某煤电公司的废物填充,某煤电公司付出的费用由郭某收取,与某煤电公司之间的联络由郭某担任协 调,费用由郭某担负;2、郭某自费为村里铺设煤矸石农用路一条,共两段,沛县石某村委会担任填充废物的区域和谐作业,包含和谐环保部分与其他村镇等 之间的联络,费用由村委会担负。协议签定后,郭某依照协议内容,于2001年3月初开端用煤矸石对官坑至小屯段和沛龙公路至大坑段农用路进行铺设,由郭 良金找车从徐庄煤矿拉煤矸石至以上两个路段。煤矸石经沛县某镇出头交涉,不收取费用,由郭某给每辆车运费30元,并付出装车费5元。路面平坦及轧均匀 由沛县石某村委会担任。筑路工程至2001年5月底完工后,郭某开端用某煤电公司的生计废物填充大坑,此事遭到沛县杨屯镇东姚桥村乡民的阻挠,并重 报至沛县环保部分。沛县环保局以为,郭某填充生计废物事前未通过同意,填充物也未通过任何处置。郭某填充废物违背有关环保规则,依法阻止了用生计废物 填充大坑的行动,后经多方尽力一向未获同意。郭某以为,是沛县石某村委会和谐区域联络不力形成的成果,该村委会应承当悉数职责。遂向法院申述,恳求判 令沛县石某村委会补偿郭某筑路的经济丢失72330元,付出违约金2万元。沛县石某村委会则以为,郭某填充生计废物违背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则,被环 保部分阻止,与该村委会无关,其不该承当职责。鉴于郭某已实践铺设路途,沛县石某村委会愿对郭某的筑路丢失给予合理的补偿。但仅限于官坑至小屯段的 路;后依据郭某的恳求,由徐州华龙会计师事务一切限公司对两段路进行了判定。经现场丈量,官坑至小屯段路铺设煤矸石均匀厚度为0.4米,宽为6米,长 386米,沛龙公路至大坑段路均匀厚度为0.175米;宽3米,长235米,成果为造价28299.80元,为此,郭某开销审计费1000元。沛县石大 屯村委会对该判定成果不服,以为判定成果及办法、办法不符合现实。应以郭某的实践丢失为准,即共拉煤矸石114车,计款3990元。

  原审法院以为,依据有关环保法规的规则,建造生计废物处置掩埋场所应先恳求,经查验合格同意后方能进行。本案涉讼两边在未经同意,且也未采用任 何避免污染办法的情况下,签定了填充大坑的协议,并施行了用生计废物填充大坑的行动,其合同内容违背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归于无效 合同。沛县石某村委会与郭某均存在差错。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置准则,郭某因履行合同形成的丢失,沛县石某村委会应当补偿,但应依照实践丢失核算。虽 然有判定陈述,但其核算办法及定论与实践情况不相符,法院对该判定陈述不予采用。郭某为铺设官坑至小屯段的路,共拉煤矸石114车,有证人证言予以证 实,应予确定。沛龙公路至窑坑段的路,按其铺设煤矸石的长度、宽度、厚度核算,应为16车(按煤车8立方米核算),因该路段也是郭某为履行合同铺设的, 且该路段也已归沛县石某村委会一切,因而,也应由该村委会补偿相应丢失。两段路共拉煤矸石130车,郭某开销的每车运费为35元(含装车费5元),合 计丢失4550元。郭某建议所拉煤矸石395车,煤车运费为60元,依据不足,不予撑持。平坦路面及压路机的费用,应由沛县石某村委会担负。郭某主 张是其自己施行并承当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撑持。判定:1、沛县某镇石某乡民委员会补偿郭某经济丢失4550元,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清。2、驳回 郭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一审判定宣判后,郭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定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经法庭传唤,屡次拒不到庭或许开庭迟到,但是原审法院 对此案一向没有进行缺席判定。二、判定书确定现实过错。原审确定郭某铺路的煤矸石算计拉了130车,开销的每车运费为35元,算计丢失为4550元与客 观现实严峻不符。两条路途上诉人共开销工程造价为36150元。经判定两段路途工程价值为28299.80元。三、判定对依据的审阅确定违背依据规则。请 求中院查明现实后,吊销原审判定,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石某村委会辩称,1、一审判定程序合法。2、原审法院确定现实正确。3、一审对依据的审阅确定没有违背依据规则,彻底合法。恳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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