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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8:00: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怎么办?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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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2008年四川省宜宾市XX投资开发公司作为业主方招标发包宜宾市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库区公路复建工程安边至楼东公路工程。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承包人为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7月16日中标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申请组建安楼路A合同段项目部并启用印章的报告。业主于2008年10月13日批复同意中标承包人组建安楼公路工程A合同段项目部。2008年6月15日二被告林XX、张XX以中标承包人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孟XX签订了一份“议向协议”(该协议上只有二被告的签字,无中标承包人的公章和项目章)。协议约定:以中标承包人与业主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纸、会谈纪要、设计变更等全部工作内容,工程量以清单为准,增加部分按项目部40%,原告60%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工程合同总价一千八百五十万元整;工程款由项目部按每月产值的80%(产值按项目部与业主方计量的70%)计算,付款时间为从报产值后15日内支付;由原告一次性交50万元给项目部作为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返还原告。2008年7月8日,二被告又以承包人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定一份“劳务分包合同”(没有承包人公章或项目章),详细约定了工程的地点、内容、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林XX、张XX于2008年6月16日依据“议向协议”收取了孟XX协议款项50万元,并于同日出具收条。收条上载明:“今收到孟XX交来向家坝公路工程保证金伍拾万元正(500000.00元)。收款人张XX、林XX。”

  后因双方产生纠纷,原告撤出工地,并要求二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0万。二被告置之不理,遂形成诉讼。

  办理情况及结果:

  经对原告提供的材料分析后,本人认为,二被告与原告所签之“议向协议”、“劳务分包合同”均为无效协议,以此作为诉由,代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协议无效进行确认,并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所收取的50万元“履约保证金”。

  经开庭审理,二被告当庭答辩要点大致如下:1、两份协议是以承包人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定,原告应以项目部或承包人作被告而不应该以二被告为被告;2、协议约定原告应组织工人进行工程劳务施工,而原告在签定协议后没有按协议约定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属于原告违约;3、按二被告与原告签定的两份协议约定,若原告违约,则不退还保证金,现由于原告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人当庭发表简要代理意见认为:1、由于二被告在项目成立之前与原告签定了“协议”,且无合格形式要件(盖章)也未经中标人追认,属于二被告的个人行为;2、二被告无进行工程分包的资质,原告也不具备接受工程分包的资质,故其所签之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3、无效协议具有不得履行性,因为不得履行,便不存在是否违约的问题;4、二被告依据无效协议收取的50万元财产应予返还。法院采纳代理意见,确认“议向协议”、“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协议,并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所收取的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不服,遂向宜宾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宜宾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2010)宜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验小结:

  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与资质相伴随,资质与合同效力相挂钩,作为个人(私人)不具有发、承包工程的资质,是无效行为。在工程建设的法律风险中,对此一点,应予注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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