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案由 > 合同纠纷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种植回收合同纠纷调解书

种植回收合同纠纷调解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8 00:39:4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种植回收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种植回收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上诉人A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07)澧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日,A公司委托澧县兔子口产业化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桂在湖南省澧县生产杂交棉种,有效期从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止。同年4月8日,刘某桂以澧县兔子口产业化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夏某群签订了《2006年度杂交棉制种合同》,但澧县兔子口产业化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只有刘某桂个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夏某群组织西湖管理区的部分农户进行杂交棉制种工作,并于当年10月4日、11月4日、12月5日分四次交付给刘某桂杂交棉种子77048斤。刘某桂在收到种子后,共向A公司运送种子24500斤,夏某群运回2000斤,刘某桂拖运到衡阳3650斤,刘某桂销售给湖北省富悦公司29190斤(已另案处理),余下种子存放在刘某桂的仓库后已由A公司进行了处理。A公司通过刘某桂已先后支付给夏某群杂交棉种子款262 977元。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夏某群曾与A公司及刘某桂达成了和解协议,由A公司和刘某桂共同补偿夏某群639 622元,其中A公司承担549 192元(含已付262 977元),刘某桂承担90 430元,并约定该款全部由A公司在签订协议后三日内汇入指定帐号,夏某群在收到款项后二日内向法院申请撤诉。A公司按协议将本公司应支付的286 215元汇入了澧县人民法院帐户,但未将刘某桂承担的由A公司垫付的90 430元汇入指定帐户,夏某群因而未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刘某桂对拖运到衡阳的3650斤种子价款62 050元自愿向夏某群承担给付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A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一次性支付下欠被上诉人夏某群的杂交棉种子款464 215元(含已汇入澧县人民法院帐户的286 215元);

  二、被上诉人刘某桂于2008年12月5日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夏某群杂交棉种子款62 050元;

  三、上诉人A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 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 340元,减半收取6670元,合计25 010元;均由上诉人A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