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处理
导读:
核心内容:法院是如何处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呢?本文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2年10月19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并当庭作了终审宣判。此案作为版纳中院“阳光司法工程”开庭案件,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和西双版纳技术学院法律事务班学生共计40余人到庭参与旁听庭审。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2日,被上诉人陈某某向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交纳定金2万元,订购其开发的打洛镇两套房屋,并于次日双方签订一份《认房协议》,约定:陈某某在签订《认房协议》时支付首期认房款2万元,余款176800元在10日内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支付。2010年11月22日某房地产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至今,双方未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陈某某未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余款176800元,某房地产公司也未向陈某某退还定金2万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陈某某认为双方签订《认房协议》后,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能向其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相关证明,以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双倍返回定金4万元。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相关法律,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版内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围绕“所签订的《认房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谁违约及相应的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不能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而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人大代表和学生表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遇到的,对于如何规避风险,产生纠纷后如何维权,本案可谓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一次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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