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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2:13:0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怎样的呢?又是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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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黄*明诉被告*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司在答辩期内于200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案件主管异议,认为本案是因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但在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即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应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对于本案纠纷,原告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只能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黄*明诉称:2001年2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在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证为(98)字第00005号的地块上合作开发建设别墅小区的《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投入己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提供所需的所有规划建设手续由原告方投入开发资金,共同完成开发建设,双方按5:5分成,双方组成金泰花园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至2001年10月项目建成后,于2001年10月10日、13日双方签订了《终止协议》、《补充协议》,双方终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投入的资金余额4130100元作为一次性购买“金家大院”5栋号、9栋号、10栋号别墅的全部款项,并约定被告按约保证原告上述三个栋号别墅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获得“不再执行商品房购销合同涉及的单栋别墅的价格标准”。其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用于办理三栋别墅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三份,约定将房屋、土地产权办到原告黄*的指定人、其子黄*明名下,在房屋验收合格后60日内由被告将齐备的资料送房产登记机关办证。该三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生效并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并未将完备资料、手续提交房地产登记机构办证,并一再拖延,使原告至今未能取得该三栋别墅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严重违反双方的约定,并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原告在了解到不能办证的原因是被告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没有报齐相关资料后,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只得诉至法院。诉请: 1、判令被告全面、完全履行合同,立即将销售给原告的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VI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98字00005号)上开发建设的“金家大院”5栋号、9栋号、10栋号共三栋别墅的房屋(合同房价4130100元)按设计配齐设备、设施、装修后完整地交付原告使用;2、判令被告立即向昆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报齐相关资料,并于30日内将上述三栋别墅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办到原告黄*明名下;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完整资料等,使原告无法取得、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无法入住的违约金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万元。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明与被告*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订立了金泰屋业005号、009号、010号《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在005号、009号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五条当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仲裁协议内容的规定。原告方认为其是依据黄*与*公司于2001年10月13日订立的《补充协议》提起本案诉讼,但该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就是将黄*的投资款4130100元作为购买*公司开发的“金家大院”5栋号、9栋号、10栋号别墅的购房款,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据此,才由黄*之子黄*明与*公司订立前述三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而本案就是在履行“金家大院”5栋号、9栋号、10栋号别墅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所发生的纠纷。根据合同当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当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黄*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黄*、黄*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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