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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调解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0:40:5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是如何解决?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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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经批准,被告承担昆明市东寺街的旧城改造,由于被告资金困难向社会筹集资金,2001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出资70万元参加被告的集资建房,双方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1年11月21日原告以借款的方式支付被告70万元。但至今被告未将建成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立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书》;二、被告立即返还集资建房款70万元;三、被告支付自2001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按每月3%计算的违约金共计67.2万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公司于2004年8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公司集资建房款70万元、违约金67.2万元,合计137.2万元。

  二、如被告昆明*公司不能在2004年8月15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公司,被告昆明*公司则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昆明市东寺街柿花桥路片区3号地块幼儿园1层1号到4号四间铺面,分别是: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155342号建筑面积78.56平方米、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155290号建筑面积77.08平方米、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155289建筑面积94.45平方米、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155291号建筑面积108.45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358.54平方米,折抵137.2万元给原告*公司。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70元,由被告昆明*公司负担并在2004年8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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