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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4:58:4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后又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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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起诉称:1997年11月24日,云南*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贷款238万美元给云南公司,期限从1997年11月24日至2000年11月24日,由*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998年3月21日,*公司与云南公司以及*食品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食品公司用其自有的房产14幢以及进口的菠萝浓缩汁生产设备、西番莲多功能水果加工设备作抵押物,为*公司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1998年3月28日,双方就抵押物在河口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了河工商财押登字第9号《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

  后云南公司未能按时偿还*银行的借款,2000年3月1日,*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就该笔欠款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提起诉讼,2001年7月5日,中院下达(2001)昆法经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为云南公司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公司分别于2001年主动代云南公司偿还800万元;2002年6月13日,通过中院执行程序共计代为偿还11127792.28元。至此,*公司为云南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款项合计达19127792.28元。而云南公司和*食品公司并未按三方《抵押合同》的约定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云南公司偿还欠款19127792.28元及利息(从2002年6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若云南公司不能按时偿还上述款项,则*公司有权对*食品公司设置的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云南*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偿还*公司欠款人民币19127792.28元及利息(从2002年6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若云南*公司不能按时偿还上述款项,则*食品公司用其设置抵押的,记载于河工商财押登字第9号《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上的房产14幢和机器设备(详见清单),共计折价人民币1000万元一次性抵偿给*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107489.12元,由云南*公司、*食品公司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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