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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姬与担保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4:57: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发生抵押合同纠纷,一般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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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辛某姬与被告A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姬委托代理人杜子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某姬诉称,2 0 0 3年1 2月3 0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望京支行与原告、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原告向望京支行借款4 3.6万元用于购买奥迪车辆,借款期限自2 0 04年1月6日至2 0 09年1月6日止。被告作为担保人向望京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诺向被告提供反担保,抵押财产为奥迪汽车一辆(车号京H 1 0 8 7 2),抵押物价值为4 3.6万元,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一年止,《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双方应及时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2 0 08年3月6日原告将银行贷款还清,望京支行为其出具了结清证明。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造成原告无法对该车行使处分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车牌号为京H1 0 8 7 2的奥迪A6轿车的抵押登记手续:诉讼费、公告费2 6 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 0 04年1月5日原告辛某姬购买奥迪汽车一辆,2 0 0 3年1 2月2 0日原告辛某姬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望京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银行贷款4 3.6万元,借款期限6 0个月,自2 O 04年1月6日至2 0 09年1月6日等内容。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原告在未付清车款及相关款项前: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欠款的抵押担保物等内容。2 01 O年1月1 4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望京支行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借款已经还清。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反担保抵押合同》复印件、银行结清证明原件、公告费发票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现原告已经向银行全部清偿了贷款,债权已履行完毕,抵押权亦应同时消灭,抵押权消灭后,应当办理撤销抵押权登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原告陈述及现有证据缺席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辛某姬与被告A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

  二、原告辛某姬与被告A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注销车牌号为京H1 0 8 7 2车辆的抵押登记。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A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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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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