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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抵定金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5:38:2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因为一张借条,先败诉后胜诉。其中的纠纷是怎样一回事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因为一张借条,先败诉后胜诉。其中的纠纷是怎样一回事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张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和房主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签协议当天张某给付李某定金人民10000元,并同时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总价款3%的违约金,一周内办理更名手续。此房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到工商银行自动提款机上取钱,却发现提款机出现故障,无法取出钱来。而此时银行已经下班,到银行取钱也不可能。张明手里只有1500元现金,无奈之下,李某收取了张某1500元定金,并要求 张某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李某人民币7500元整。张某2012年1月7日。”

  转眼一周过去了,张某没有回音,李某通过中介催促张某支付定金,但是张某说回去又考虑了一下,觉得房子不太合适,还是先不买了。李某听后非常恼火,协议都签了,还写了欠条,岂能说不买就不买呢?于是李苛找到律师,将张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欠条上的7500元的定金。

  原告败诉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柳暗花明

  李兰觉得很不服气,明明是张某违约,还写了欠条,法律也规定了一方违约,收取定金一方可以不予退还定金,怎么就败诉了呢?于是她找到了本所律师寻求帮助。

  本所律师做了如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根据该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只以实际交付的款项为限,本案中张某实际上只向张剑支付了1500元定金,应当认定双方的定金数额已经变更,即从1万元变成了1500元,张某所写的欠条就没有效力了,无法再约束张某。法院正是基于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所律师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李某设计了具体的诉讼策略,让李某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来起诉张某。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为李兰和张某的合同中约定了总房3%的违约金,所以根据上述合同法之规定,李某可以向张某主张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即50万元的3%。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应当支持。

  李某遂委托王律师代理该案,结果法院完全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某违约金人民币15000万元。

  律师支招

  此案,如若不是协议有违约金条款,原告就只能忍气吞声了。在此本所律师提醒广大购买房屋(或者其他物品)的朋友:

  1、签订协议时请专业律师把关,发生纠纷后一定向专业的律师咨询,这样可以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损失。

  2、尽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一旦对方违约,就可以选择定金或者违约金来追究对方责任,这样就多了一个选择,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

  3、不要收取定金欠条,因为这种欠条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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