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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汇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6:05:2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是怎样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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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储户存款不翼飞,储蓄机构担责任

  2004年7月,王某在洛阳市邮政局涧西区长安路邮政储蓄所办理了活期存储(包括一个存折和一张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2007年9月,王某发现账户上的钱无故减少,随即报案。后经查询,王某的存款系被名叫“荣华”和“刘炳川”的人分别在深圳、武汉以网扣的方式,每次300元,分31次扣划,共计被扣划9300元。

  与储蓄所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的存折和借记卡既没有丢失,密码也没有外泄和被盗,存款被盗扣完全系储蓄所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所致,因此要求储蓄所赔偿9300元存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洛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持存折和储蓄卡既未丢失也未借给他人,在储蓄所无法证实王某申请办理过网扣支付业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王某存款被盗扣之事实系由于储蓄所网络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储蓄所网络管理不善为由,终审判决其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二)保管不力丢存款,银行理应全额赔

  2007年3月29日,郑州市市民齐某到建设银行商丘分行宋城支行取款时,插入ATM机的银行卡被吞,ATM机接着打印出暂扣银行卡的客户通知单。齐某立即拨打服务电话,答复称次日可持通知单取回银行卡。

  次日,齐某前往取卡时,因忘记携带身份证而取卡未果。事后,商丘支行建议齐某可将卡挂失后补办。4月1日,齐某办理挂失手续时发现账户内存款减少,有人在南昌分6次从ATM机上取走共计1万元,并扣掉手续费81元。

  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商丘支行赔偿损失。庭审中,齐某指责银行管理不善导致其账户内的钱被他人取走,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银行则认为齐某泄露了银行卡密码,责任应由齐某自负。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存款不是因为储户过错而丢失时,储蓄机构应予赔偿;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失;齐某的银行卡在商丘支行保管期间,存款发生丢失,商丘支行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商丘支行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盗刷分子已落网,索赔还要找银行

  储户顾某发现自己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办理的太平洋借记卡内的存款被不法分子盗刷走1万余元后,立即向警方报案。随后,因与银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顾某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警方侦破了上述案件,发现上述盗刷事件系不法分子罗某、陈某所致。案发时,罗、陈二人将盗码器安装在自助银行的门禁系统上,趁顾某刷卡时窃取了银行卡上的磁条信息及密码,随后伪造借记卡后在ATM机上提现。警方还查明,罗、陈二人利用盗刷银行卡的手段作案多起,落网后警方仅仅缴获6000 元赃款,其余赃款均已挥霍。针对上述情况,顾某明确表示继续向银行索赔全部损失,拒绝向罗、陈二人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不但没有设置风险防范提示,致使储户难以识别盗码器,从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同时银行也没有针对自助银行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致盗码器得以安装并在较长时间内未被察觉,进而直接导致储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被盗,发生存款损失。鉴于储户发现钱款被盗后立即报警,及时避免了损失扩大,因此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因风险提示及防护措施不力而被判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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