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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普某等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7:53:5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修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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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彭某的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彭某出席法庭审理,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庭审调查质证,我认为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根据,请求法庭支持彭某的诉讼请求。理由陈述如下:

  一、彭某与普某之间成立免费的修理合同协议,该协议依法应当确认有效。

  1、2008年4月14日,彭某与普某两人签定了《授权委托书》,普某当庭也认可实际就是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中除了约定关于委托事项外,还约定了免费的修理事项,从《授权委托书》1可以看出,“我”特指彭某,在《授权委托书》5中双方约定“在我车修复完毕并经相关单位检验合格后,立即交回我本人并不受取任何费用”,《授权委托书》6中再次明确“有关我车的维修费用及其他相关服务费用,全部由昆明金龙汽车修理厂承担,我本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该约定属于有效的协议约定,《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但是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手法律保护”,《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可见,普某在当时意思表示真实、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彭某所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显然是有效的。

  2、代理人在庭上询问了普某,问《授权委托书》中的“昆明金龙汽车修理厂”的全称是否是“昆明市官渡区金龙汽车修理厂”,普某回答是的,且昆明市官渡区金龙汽车修理厂对此没有异议;问普某云AV4436号车现在是否修好时,普某回答该车已经修好(在其答辩状中也认可履行了维修义务),对普某的回答,原告彭某一方表示认可,而且该车从2008年修到现在理应修好。

  3、普某辩解与彭某约定的是用保险折抵修理费等明显与协议约定内容相违背。

  因此,彭某和普某约定的免费修理应当予以支持。

  二、彭某与普某在约定免费修理后,至今没有变更过免费修理的约定。

  原告彭某在2008年打给普某的一万元并不是支付给普某的修理费,普某当庭也认可,该一万元不是修理费,被用在其他方面了,在庭前彭某和普某也协商过归还车的问题,但都是在免费修理的基础上商谈的。双方对2008年4月14日签订的免费修理协议没有做出过修改变动,也没有以行为做出过变更,免费修理至今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三、普某已经维修好的车辆应当依法交还彭某。

  彭某是云AV4436车的合法所有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修理合同是承揽合同中的一种,《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虽然承揽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但是权利人明确放弃有偿修理的,应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彭某一方已认可普某已经修好车辆,普某应当依法把修好的车辆归还彭某。

  四、被告普某擅自使用彭某的车辆所产生的损失理应由普某承担。

  普某和彭某之间是修理合同关系,普某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彭某交付工作成果,对修理好的车辆普某应当妥善保管好,不得擅自使用。《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二款也有过错赔偿的规定。 普某使用彭某的车辆并不是其辩解的试车,因为试车有相关的限制,不能在交通道上试车,只能在专门的场地上才能试车,而且从时间上看,普某多次、长时间使用该车,与试车有天壤之别。最后普某也承认是其媳妇使用该车违章。因此,普某擅自使用该车所造成的违章罚款和停车费用依法应由普某一方承担(因现在车辆违章罚款都是针对违章车辆进行的)。

  五、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金龙汽车修理厂对普某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首先,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金龙汽车修理厂的企业内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再者,普某当庭陈述,他对外使用的资质、名号都是“昆明市官渡区金龙汽车修理厂”,而且与昆明市官渡区金龙汽车修理厂约定过发票的盖章也使用“昆明市官渡区金龙汽车修理厂”印章,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金龙汽车修理厂当庭陈述普某一直打着“昆明市官渡区金龙汽车修理厂”的名义。这说明,普某确实是使用“昆明市官渡区金龙汽车修理厂”和彭某签订协议的。

  还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金龙汽车修理厂提交的《合作协议》刚好证实了两被告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租赁关系,虽然普某在该合作协议上没有签字,他知道该合作协议内容。该合作协议上也显示,昆明市官渡区金龙汽车修理厂从普某处获取了经济利益。

  因此,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金龙汽车修理厂对普某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对此请求,由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认定,原告一方尊重法庭意见。

  综合以上理由,请求法庭支持彭某的诉讼请求。

  此致

  代理人: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杜晓秋 律师

  2009年8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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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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