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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才与冯某成修理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7:52:0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发生修理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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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田某才与被告冯某成修理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彪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作缺席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才诉称:2008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修理五菱之光车辆,欠原告配件款和修理费1500元,被告于2009年1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在2009年正月付清,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所欠的配件款和修理费1500元。

  被告冯某成未有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修理五菱之光车辆,共计欠原告配件款和修理费1500元。被告在2009年1月21日并给原告出具欠条,注明欠原告修理费1500元,并约定在2009年正月付清。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所欠的配件款和修理费1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重庆建诚汽配销售清单,以及原告出具的销货清单均能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汽车修理合同成立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所欠原告配件款和修理费1500元应予偿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视其对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冯某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田某才配件款及修理费1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某成负担25元,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字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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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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