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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合同纠纷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7:58:5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检测合同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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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下属分支机构与山西省XX市公用设施建设处检测合同纠纷,2008年8月,研究院的下属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建设处签订了一份《关于XX省公用设施检验、检测合同》,合同约定对XX市的某公用设施进行质量检测,检测费用30万元,合同签订以后,研究院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检测,并提供了检验报告。接受代理之后,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如想要回检测费用,本案存在若干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即本案中研究院下属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是否拥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民诉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研究院下属分支机构虽然是有一定的机构设置和财产,但是查询发现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因此判定此下属分支机构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必须以研究院为原告。

  其次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自合同签订之日到打算诉诸法院之日,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怎么挽救?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下,解决了诉讼时效问题。

  仲裁之日,山西省XX公用设施建设处在我方充分的证据下,主动提出和解,我方当事人最终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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