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处理
导读:
核心内容:原被告签订加工合同,期间发生冲突,如何解决?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9月为被告骆某加工灰色女大衣共计354件,每件加工费19元,合计加工款6,726元(人民币,下同),但被告除支付原告加工款2,000元外,尚欠加工款4,726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4,726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送货单原件1份。
被告骆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加工物的名称、数量以及加工款6,726等均无异议,但其与原告之间的帐目已结清,而且已多支付了原告加工款。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收条原件1份、光盘1张。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收条则提出系被告支付的另外一笔加工业务的加工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另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光盘不予认可,提出其未打电话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9月为被告加工灰色女式短大衣共计354件,每件加工费单价19元,合计加工款6,726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加工款2,000元。现原告以被告尚欠加工款4,726元为由诉诸法院,请求解决。
另查明,2010年2月2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一份收条,确认收到被告现金2,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加工大衣后,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加工款。现原告确认仅收到被告加工款2,000元,但根据被告提供的收条,原告另外又收取了被告支付的现金2,500元,虽原告称该款系被告支付的另外一笔加工业务的款项,因被告否认与原告有其他加工业务关系,而原告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光盘,因原告予以否认,而该证据系被告非合法手段取得,且被告也未能提供与原告之间帐目已全部结清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已收到被告加工款4,500元,对尚欠加工款2,226元应由被告支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加工款人民币2,226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15元(已交纳),被告骆某负担1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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