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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期货仓单质押引发5年纠纷背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6:31:4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上述案件中,国际贸易公司自己不在仓单上记名,由合作方金属贸易公司持有并质押,使期货公司认为金属贸易公司就是仓单权利人。由于我国法律未对标准仓单流转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仓单交易可以通...

  核心内容:上述案件中,国际贸易公司自己不在仓单上记名,由合作方金属贸易公司持有并质押,使期货公司认为金属贸易公司就是仓单权利人。

  由于我国法律未对标准仓单流转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仓单交易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方式,即不需要通过连续背书交付的方式。

  由于涉及今后金融期货业务中的权利凭证进行质押时各利益关联方法律责任如何明确的问题,7年前由36份期货标准仓单质押引发的系列法律纠纷案,正引起一些法律界专家和期货行业专家的兴趣。6月21日,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主持下召开了由5位民商法专家和期货业内专家参加的研讨会。

  案情

  2000年7月、9月,一家金属贸易公司分两次将总共36份电解铜的期货标准仓单委托一家期货公司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办理仓单质押保证金业务,而这些仓单的买入方一栏均为空白,且其中19份仓单盖有提货章。

  该金属贸易公司受一家国际贸易公司的合作协议委托,进行电解铜期、现货之间买近月抛远月的跨月套利交易。但该金属贸易公司未经国际贸易公司同意,擅自委托期货公司向上期所质押保证金。期货公司应金属公司要求,同时也为办理业务的方便,于仓单买入方空白处盖了自己的公章,连同已盖过提货章的其他仓单,在金属贸易公司陪同下一起到上期所,将36份仓单过户到自己名下。且在办理了质押保证金手续的当日,该期货公司将所得保证金划至金属贸易公司的期货交易账户中。金属贸易公司用该质押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但在其后两年时间内出现大幅亏损。不久,适逢铜价走出低谷,质押仓单随之升值。

  在仓单质押上期所近两年后,国际贸易公司向上海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国际贸易公司称上述36张仓单归其所有,要求被告金属贸易公司和作为第二被告的期货公司共同返还36份仓单项下电解铜或等值价款1690万元。

  2004年10月,该案终审判决金属贸易公司构成严重侵权,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期货公司有对仓单权利人审查不严的非恶意过失,但该过失与国际贸易公司的实际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判令其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5年金属贸易公司又起诉期货公司,要求退质清算。但期货公司已于2003年11月将仓单从交易所退质赎回后,以市场价卖给相关公司变现,而金属贸易公司认为期货公司无权在不通知自己的情况下自行退质并处置上述仓单。2007年1月该案终审判决金属贸易公司取得上述仓单上的权利。

  声音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由于我国法律未对标准仓单流转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仓单交易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方式,即不需要通过连续背书交付的方式。且法律也没有对仓单单纯交付作禁止性规定。在单纯交付中,受让人并无义务审查仓单的实际所有权人到底是谁,实际上也是无法审查的。只要受让人在受让当时不是明知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那么就可以认定谁持有仓单,谁就是权利人。上述案件中,国际贸易公司自己不在仓单上记名,由合作方金属贸易公司持有并质押,使期货公司认为金属贸易公司就是仓单权利人。

  专家们同时认为,由期货经纪公司先将客户仓单过户到其名下,然后向上期所办理质押并将质押所得保证金即时支付给客户,该行为是隐名代理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上,上期所当时允许期货经纪公司代理质押保证金时可采取两种办理方式:1)以期货经纪公司名义办理;2)以客户名义办理,但需要提供经投资者签章的《投资者专项授权书》。而上述案例中期货公司正是以第一种方式办理的。

  在研讨会上还有期货业内专家指出,因“期现跨月套利交易”是指交易者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在期货和现货之间进行的套利交易,而交易者到期要交割现货,必然要处置仓单,可见在上述案件中金属贸易公司已经得到了国际贸易公司的合法授权可以处置仓单。故期货公司在审查仓单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专家们表示,依据目前的法律,即使在客户恶意“弃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在处置仓单后,因仓单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利益仍然属于客户,而根据期货交易二级风险控制规则,价格下跌的亏损将先由期货经纪公司垫付,期货经纪公司只能事后向客户追索。至于如何防止出现客户恶意“弃仓”,在仓单价格低时故意躲藏,在仓单价格上涨后再出现主张仓单利益这一不合理的情况,只能等待以后相关期货立法的完善。

  不过,在法律界早有专家质疑,实践中有些期货经纪公司将客户委托其向交易所办理质押的标准仓单过户到期货经纪公司名下,再以自己名下的仓单向交易所申请质押,这类标准仓单存在瑕疵,还可能会给交易所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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