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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4:19:00 人浏览

导读:

原告A单位(以下简称调味品清算组)与被告潘某1、被告潘某2、被告胡某3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调味品清算组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健毛担任审判长...

 

  原告A单位(以下简称调味品清算组)与被告潘某1、被告潘某2、被告胡某3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调味品清算组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健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慧丽、人民陪审员张衡英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友亮担任记录。原告调味品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张爱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1、被告潘某2、被告胡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调味品清算组诉称,2003年9月8日,为逃避法院查封、拍卖郴州北湖区调味食品公司(以下简称调味品公司)的房产,调味品公司与单位原工会主席黄玉娥签订了一份虚构的还款协议,用郴房市测区第00001313号房屋对虚构的债务进行了抵押,并于2003年9月27日向郴州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人登记为黄玉娥。黄玉娥已于2005年去世。目前,调味品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公司由清算组接管。现原告调味品清算组要求解除郴房市测区第00001313号房屋抵押,办理郴房市测区第00001313号房屋抵押注销登记,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调味品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郴房2003他字第1731号《房屋他项权证》一本。用以证明郴房市测区第00001313号房屋抵押登记事实。

  2、黄玉娥的《承诺》一份。用以证明黄玉娥与调味品公司于2003年9月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是虚构的协议,双方无债权债务,还款协议和办理的抵押手续是为了规避法院查封、拍卖公司的房产。

  3、(2004)郴北民破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调味品公司于2004年9月6日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4、户籍信息资料五份。用以证明黄玉娥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潘某1、被告潘某2、被告胡某3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因被告潘某1、被告潘某2、被告胡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调味品清算组的举证,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是:被告潘某1系黄玉娥之丈夫,被告潘某2系黄玉娥之儿子,被告胡某3系黄玉娥之母亲。黄玉娥因病于2005年去世,被告潘某1、被告潘某2、被告胡某3均是黄玉娥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生前,黄玉娥系调味品公司工会主席。调味品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2004年9月6日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调味品公司。

  调味品公司在宣告破产还债前,为规避法院查封、拍卖其资产,于2003年9月8日与原工会主席黄玉娥签订一份虚假的还款协议,并以调味品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北湖区国庆北路12号,建筑面积为1280.76㎡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郴房市测区第00001313号)向黄玉娥的虚假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2003年9月27日在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领取了郴房2003他字第1731号《房屋他项权证》。就虚假的债权而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2003年9月6日,黄玉娥向调味品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内容为“我与郴州市北湖区调味食品公司于2003年9月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和办理的抵押手续是为了规避法院查封、拍卖公司的房产,即:公司并未欠我分文工程款,我不会以此向法院主张任何权利。”现调味品公司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清算组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郴房市测区第00001313号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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