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院管辖
导读:
核心内容: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管辖范围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对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了《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有关仿冒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相关知识:
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标价;
(2)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其他损害招标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4)擅自开启标书,获取其他投标者的报价或者其他投标条件;
(5)非法获取或者泄露招标底价等暂不公开的信息;
(6)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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