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概述
导读:
虚假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二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因此,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而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工作人员追偿。
【关联法规】
《物权法》第21条
《土地管理法》第76 -77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6 -38条
《民法通则》第1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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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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