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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6:44:32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04335号原告:刘*林。委托代理人:马汉学,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宜。被告:尹*。委托代理人:贾**,北京市...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一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的案例,通过法院的判决,介绍如何确认用益物权的权利。

  原告刘*林诉被告尹*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岳秀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汉学、刘*宜,被告尹*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林诉称:文革前原告祖父刘*忱在本市朝阳区*楼14号承租公房2间。1968年原告伯父刘*红将承租房屋调换到**胡同92号院2、3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于当时的家庭原因,承租人只能变更为姑姑刘贵*。但刘贵*未在此居住,而是在工作单位东城区**胡同小学分给的一间宿舍居住,结婚后和爱人尹**共同居住于本市西城区**胡同12号直至2001年去世。涉案房屋由原告伯父刘*红一家在此居住,并生下原告堂兄刘*。后来,父亲刘*宜、三叔刘*骞、奶奶韩*荣陆续回京落户并居住在**胡同92号。而**胡同92号的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原告于1997年2月24日将户口迁至**胡同92号,并于2002年刘*骞一家搬出后开始居住涉案房屋。

  2007年政府翻建危旧房,通知原告父母办理危改手续,由于原承租人刘贵*已去世,需要变更承租人,家里人协商,先变更为刘贵*的儿子尹*,后再转到原告名下。2007年6月28日被告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遂变更为承租人。但被告本人从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过,未缴纳过房租、水、电等相关费用,未履行过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现被告不履行将承租人变更为原告的承诺,并于2011年1月18日将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腾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对**胡同92号院2、3号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尹*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2年刘*骞一家搬出涉案房屋之后,房屋一直没有人居住。2007年,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被告是因为涉案房屋长期没有人居住,房管所要收回涉案房屋。原告是2008年强行住进涉案房屋。被告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原告并非实际的承租人,只是抢占涉案房屋,其诉请无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忱与韩*荣系夫妻关系,与刘*红、刘*宜、刘贵*、刘*骞为父子、女关系。刘*宜与原告刘*林系父子关系。刘贵*与被告尹*系母子关系。文革前,刘*忱承租了本市朝阳区*楼14号公房2间,1968年换至**胡同92号院2、3号2间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刘贵*。刘贵*本人在东城区**胡同小学有宿舍一间,1973年与丈夫尹**结婚后搬至西城区**胡同甲12号居住,1981年8月6日,刘贵*户口亦迁至上述房屋内。1968年始,刘*红一家居住在涉案房屋中,韩*荣回京后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直至去世,刘*骞一家亦曾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至2002年搬出。2001年5月18日,刘贵*去世,但涉案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2007年9月,涉案房屋变更为被告尹*,但尹*一直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1997年2月24日,原告刘*林户口由西城区西四*大街84号迁入涉案房屋中。2007年涉案房屋进行翻建,之后,原告刘*林居住涉案房屋至今,并以承租人尹*的名义交纳涉案房屋房租。

  2008年9月21日,被告尹*写下声明,其中载明:本人尹*在**胡同92号有房,经本人声明,绝不从此房获得任何利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声明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刘贵*虽为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但其一直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承租人变更为尹*后,尹*亦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现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原告刘*林自2008年开始居住涉案房屋至今,其户口自1997年始亦在该房屋内。故原告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利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刘*林对本市东城区**胡同九十二号院二、三号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利。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秀玲

  书 记 员 范欠歌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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